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宪法要点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0-03-25 17:57
 2007年浙江公务员录用考试取消公共基础统一改为常识判断。试题主要考察应考人员对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内容的掌握运用和对科学素质的测查。

    从大纲情况来看,今年的常识部分考核范围比原来的缩小了很多 。但是,对我们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备考还是很有难度的,没有办法确定范围和方向。今年主要考察是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掌握和运用。命题方式全部是客观案例分析题型,这样我们只要有一定的知识概念就能准确做出判断。大纲只是规定了大方向,从历年的考试分析,主要考察的是基础条款的应用知识,那么就要求我们对这几部法律的大的条款必须掌握,复习要学会圈定复习范围,根据时间从宏观到微观去准备。宪法应分如下部分去准备:一、概述:宪法的概念和特征。(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它调整的是人们围绕国家政权而形成的基本社会关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全体代表过半通过)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立法精神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宪法解释的功能:阐述宪法的精神和条文疑义;补充宪法。我国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违宪审查是维护公民权利、预防和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法制的统一性和宪法的至高无上权威的关键环节。宪政的概念:又称民主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其本质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决定国家性质因素。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经济制度的性质如何;社会的精神文明(政治经济、思想);包括国体、政体概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结构形成;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及其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需要、国际环境因素;行政区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除外交和国防由中央统一管理外,特区享有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特定人的权利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四、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我国国家机关体系(组成、地位和性质、任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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