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的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决定民事争议,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决定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的,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法院裁决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例题:
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 )。
A.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诉讼的最好方式
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
C.民事诉讼有国家的介入
D.民事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容易接受
【解析】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裁决结果是否有强制执行力不是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别。故选C。
2.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①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②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以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例题:
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不应回避的是( )。
A.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
B.审判员王某,是甲的哥哥
C.合议庭审判员于某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D.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陪审员周某,是甲的弟弟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故选A。
3.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而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五类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例题:
下列关于诉讼程序的选项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
A.发回重审的案件
B.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有50人
C.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借款3 000元,但起诉时乙下落不明
D.甲起诉乙合同违约,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无原则分歧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即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五类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故选D。
4.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例题:
有权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抗诉的检察机关是( )。
A.同级人民检察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D.上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可知,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