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哲学辅导及冲刺模拟题(3)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6-01-02 16:18

 

浙江:哲学辅导及冲刺模拟题(3)

第三章 物质世界的辩证图景

 


  大纲要求


  第一节 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理解并掌握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和发展观的基本要点;认识事物的联系引起事物的发展,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生。


  第二节 世界永恒发展的一般规律


  1. 掌握质、量、度、量变、质变等基本概念;理解质量互变规律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2. 理解并掌握对立统一规律的内容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实际意义,能够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理解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懂得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3. 理解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能够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形而上学。


  第一节 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和永恒发展


  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是纷繁复杂的,同时又是普遍联系的。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第一个总特征。


  联系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


  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是相互区别的事物、现象或要素之间的联系,事物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区别是互为前提的。任何事物都有它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因而是与其他事物相互区别的;同时,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同其他事物联系在一起的。事物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这是事物的本来面貌。如果只见区别不见联系,就会把本来有联系的事物孤立起来,孤立地看世界,这就是形而上学的观点。相反,如果只见联系不见区别,就会抹煞事物之间质的界限,把世界看成是不分彼此的混沌状态,这就是相对主义的观点。


  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只有客观的联系才是真实的联系。所以坚持联系的客观性,就要反对那种只承认主观联系而否认客观联系的唯心主义观点。


  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联系着;每一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也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其他要素联系着;整个世界是一个万事万物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而不是各种孤立的事物的机械堆积、组合。


  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要求我们用联系的观点看世界。


  事物的联系是客观的、普遍的,又是复杂多样的。大体上说有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等等。不同的联系,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我们必须对事物多种多样的复杂联系进行具体分析,抓住那些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和主要的联系,从而深刻地认识事物和有效地改造事物。


  把握联系的复杂多样性,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只看到直接联系而忽视间接联系的片面性观点。间接联系就是经过中间环节的联系。事物联系的中间环节就是中介。世界万物正是通过一系列中介而普遍联系在一起的。中介具有过渡性,使一事物同其他事物联系起来。看不到联系的中介就无法理解联系的普遍性,并且还会忽视间接联系,使人们在认识上陷入片面性和表面性,并在实践中遭受挫折。


  把握联系的复杂多样性是同把握条件的复杂多样性紧密相关的。条件是指同某一事物相关联的、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每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依赖周围的其他事物,这些事物就是这一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条件问题上坚持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在条件问题上坚持唯物主义,就是承认条件的客观性,承认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受各种条件制约的。在条件问题上坚持辩证法,就是承认条件的复杂性和普遍性。


  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又是永恒发展的。发展是指事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运动变化过程。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生。


  1. 事物的相互联系产生运动、变化和发展


  事物的发展与事物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由于事物之间与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才引起事物的运动和变化,从而导致事物的发展。世界上只有永恒发展的事物,没有永恒不变的东西。任何事物都有自身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事物的发展与事物的联系同在,具有客观普遍性。


  2. 发展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生


  由事物相互联系引起的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不是事物在原有状态下的简单重复,也不是一个一个变化过程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这个过程前后相连,呈现出历史的联系;又前后区别,呈现出跳跃的发展。其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新事物的产生,是质变,是飞跃。自然界中从无机物向有机物再向生命有机体的转化,从低级生物到高级生物直至向人类的进化,都包含着旧事物的死亡,新事物的产生;在社会历史进程中,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包含着旧制度的死亡和新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事物的永恒发展,才使物质世界能够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前进和上升。


  总之,事物的普遍联系构成事物的永恒发展,使任何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整个世界就是“过程的集合体”。对具体事物来说,过程是这一事物产生、发展、死亡的历史。对整个世界来说,过程就是从低级向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史。唯物辩证法以联系观和发展观为基本内容和总的特征,并进而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展现了世界的辩证图景。

第二节 世界永恒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质量互变规律


  1. 质、量、度


  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都具有一定的质和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与事物直接同一的,一定的质就是一定的事物。世界千差万别的事物,就是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质。质是人们区分、认识具体事物的客观依据。一事物发生变化,失去它质的规定性,就不再是该事物,而转化发展为他事物。


  量是事物的数量、规模、大小、速度、程度等方面的外在规定性。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事物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只要不引起质的变化,一事物仍保持其质的稳定性,仍是原来的事物。事物量的规定性,要求我们注意对事物进行基本的数量分析,做到胸中有数,并善于从量的变化中把握事物质的变与不变。


  度是质与量的统一,是保持事物质的规定的量的限度。简单地说,度就是“保质限量”。从量的方面看,事物的质体现在一定的量之中;从质的方面看,事物的量体现在一定的质中。没有无量的质,也没有无质的量;质与量的统一,就是事物保持自身的规定和变化的度。


  度的这个特性,要求我们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要善于把握“适度”的原则。“过犹不及”,正说明“过”与“不及”都违反了适度的原则。


  2. 量变、质变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运动和发展的两种基本形态。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上的增减变化。在量变阶段,事物保持质的稳定性,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在质变发生时,事物的稳定性被破坏,处于剧烈的变化中,事物的性质发生变化,转化为其他事物。


  3. 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与质变尽管在表现上有许多不同,但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准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


  量变和质变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一切事物的运动发展,都从量变开始,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突破度的界限,引起事物的质变。没有一定量变的积累,质变不会发生。


  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任何事物的量变都是不会永远持续下去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突破事物的度,引起事物的质变。


  第三,质变体现和巩固量变的成果,并为新的量变开拓道路。


  总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运动、发展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事物的运动、发展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事物的运动、发展就是量变和质变相互转化的过程。事物的量变过程表现了事物运动、发展的连续性,质变过程表现了事物运动、发展的非连续性。


  二、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又叫矛盾规律,其基本内容是: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运动发展。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两方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也就是事物内部两方面之间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联系的关系。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是客观的、普遍的,是不能否认和排除的。


  1.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联系的性质。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就是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前提,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是指矛盾双方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矛盾双方相互渗透,就是矛盾双方中都包含着对方的因素。二是矛盾双方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的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性质。


  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哲学范畴,具有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矛盾双方的激烈冲突,也包括矛盾双方的区别和差异。正确理解矛盾的斗争性,需要注意三点:第一,不要把哲学上讲的“斗争”仅仅归结为社会领域的斗争,甚至只看成敌我之间的对抗和冲突。第二,有矛盾就有斗争。第三,任何事物的矛盾都有一个从差异、对立到矛盾解决的过程。差异就是矛盾,就包含着斗争。


  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对立双方既同一又斗争,使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引起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只讲斗争性不讲同一性,只讲同一性不讲斗争性,都不符合事物矛盾的本性。我们必须善于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做好矛盾转化工作。


  2. 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事物发展的动力是事物的内部矛盾,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使事物保持相对稳定性,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只有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事物才有相对稳定性,才能存在,在此基础上,事物才能发展。第二,矛盾双方互相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第三,矛盾的同一性规定了事物向着对立面转化的基本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事物量变过程中,斗争推动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发生变化,为质变做准备。第二,在事物质变过程中,斗争突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促成矛盾的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事物的内部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同时事物的外部条件对事物的发展也发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内因、外因及其相互关系。


  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一事物与他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即外部矛盾。内因和外因的关系是:第一,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第二,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第三,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3.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简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坚持辩证法的前提。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事物,都要实事求是地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并恰当地解决矛盾;从矛盾的两个方面看问题,即坚持“两点论”,全面地看问题,反对形而上学的“一点论”,防止片面地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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