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独特社会现象,他们是经济建设中的生力军,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占到50%以上。人们很难想象,如果农民工一旦消失,我们的经济该如何发展,我们的城市该怎么运转。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的工资长期偏低而且拖欠现象相当普遍。长期以来,有些地区农民工工资几乎就没变过,即使有增加,幅度也很小,赶不上物价的上涨。近年来,尽管各地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拖欠事件依然屡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工工资拖欠仍达到1000亿元,其中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为72.2%,仅有6%的农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民工荒”的直接起因,就是企业开出的薪酬过低。
二、农民工工作条件差,技术培训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缺乏社会保障。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大多为脏、累、苦、差的职业,工作环境状况堪忧。据统计,我国农民工群体中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76.4%,再加上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导致农民工伤病较多。目前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分别为2.9%、3.1%和5.6%。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
三、农民工的子女上学、生活居住、文化需求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城市公办中小学一般不接受农民工子女上学,而一些适合普通农民工子女上学、收费低廉的民办简易学校,在一些地方却得不到承认,有的被强行关闭。农民工由于收入微薄,所以居住条件比较差,通常是多人挤在一间小小的出租屋里,卫生、安全等方面均存在着隐患。由于长期远离家乡,业余生活贫乏,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还远远得不到满足。
四、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系统的就业培训。他们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亟待提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意义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据有关专家测算,农民工每年给城市留下的增加值有近两万亿元,带回家的有5000至6000亿元,农民增收有50%靠外出务工收入。特别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而要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就必须充分调动农民工群体的积极性,实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民工工作,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工农关系,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必然要求解决好农民工在劳动工资、就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做好农民工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
四、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战略任务。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农民工队伍的出现和壮大,是我国特色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正确抉择和有效途径。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必将是长期的。我们必须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一、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依法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各地应实施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二、制定和推行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要告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签订违反法律效力合同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限期整改。改善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主要是执法问题。一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职业安全卫生投入,扩大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同时,要认真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严厉惩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二要强化企业和行业的责任,认真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对煤炭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情况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专项检查。三要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和执法监督,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设施必须严格审查验收,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四、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严厉查处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我们必须把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摆上重要日程,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要进一步充分发挥各级工青妇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有关司法程序,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舆论监督。有关部门对损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对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五、推动农民工输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各种基本的就业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年底前,再一次彻底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市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对女农民工给予更多的关注,加大对歧视女农民工、侵犯她们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完善对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补贴办法,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尤其是从事煤炭等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七、加快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采掘、建筑等高风险行业要全面推行。要加大《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力度,将工伤保险覆盖到企业所有劳动者。首先在煤炭、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全面推行,今年内实现大中型煤矿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加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继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障办法。
八、落实城市政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并免除专门加收借读费的政策。输入地政府应当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能专门加收借读费。同时,输出地政府、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特殊的关爱。在加快农村寄宿学校建设,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为“留守儿童”在原籍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免除外出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农民工,这一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随着各项政策措施逐一落到实处,一定能够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力地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的进程。
重视“农民工”休闲生活
“农民工”在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边缘化的生存状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农民工”的休闲生活却很少有人给予关注。休闲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有重要的价值,“农民工”对生活的需求是多层次的,社会各界也应该关注和重视改善“农民工”休闲生活。
休闲(leisure)一词起源于拉丁单词licere,即自由的意思。在希腊语中被理解为一种非工;作的自由状态。后来学者将休闲定义为“休闲是在完成工作、满足生理需要以及承担家庭、社会义务的时间之外所剩余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内,为达到休息、放松、娱乐、自我提高等目的从事自己喜欢的活动,从中得到内心体验和心理满足。”可见,休闲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休闲生活中,放松工作积累的紧张和疲劳,恢复体力和精神,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寻找乐趣和惬意,进一步在智力、艺术、体力上有所提高和发展。休闲同样也应该是农民工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休闲对农民工的放松、消遣、发展的功能也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休闲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休闲是人们的基本需要和权利。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休闲只是少数“有闲阶级”的特权,大多数人的休闲权利被剥夺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教育、大众媒体、有线电视网络的兴起,逐渐促成了一种大众休闲文化:休闲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农民工也不例外,他们内心也强烈渴望休闲,存在休闲需要,希望休闲权利得以实现。特别是新一代的农民工,不再以“赚钱”作为外出打工的惟一内在驱动,追求现代城市生活方式和较高的物质文化享受逐渐成为他们外出打工的动力。广东省统计局于2004年底在珠江三角洲9个地级市,抽样调查329家私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结果发现:当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的民工短缺现象,主要是由该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现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相对较低和新一代打工族对物质文化生活的较高追求所产生的矛盾引发的。休闲生活是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农民工的休闲生活,是提高农民工城市生活满意度的需要,同时也是缓解民工短缺矛盾的现实需要。
在当前“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的发展命题下,目前有必要重视农民工的休闲生活,关注农民工的休闲需要和休闲权利,关注休闲对农民工的生活和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关注休闲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对社会整合的功能。目前,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城市的市民和农民工,显然是两个还没有很好融合的群体。两个群体的真正融合,是一个需要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农民工自身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城市化,市民接受和认同的较长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休闲作为一种社会建制承担着社会整合的功能。通过让全体国民都参与其中的休闲过程,建立一种亲密关系和认同关系,传导和谐发展的文化,提高农民工的集体荣誉感,加速其市民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