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时评:公务员辞职创业岂能超“国民待遇”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8-09-28 00:00

   《昆明市人事局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9月26日已通过审批并将于近日下发,今后昆明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不仅将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待遇1年,创业不成还可“打道回府”;此外,公务员自愿辞职创业,除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外,最高可获奖20万元。(9月27日《春城晚报》)

    其实,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并不是新鲜事,应该承认,对辞职创业的公职人员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对于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有一定的好处。但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创业,给予辞职公务员巨额补偿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悖社会公平。

    国家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让公务员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如果创业领域与原工作领域直接相关,拥有权力的公务员刚辞职不久,这种人脉资源优势更明显)。更何况,《国家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所以,地方政府在力推公务员辞职创业时,不能忽视这些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因素。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与政府的角色定位来看,政府本应该为所有创业者营造公平公正的创业环境与氛围。而政府对公务员创业大开绿灯,给予辞职创业公务员大量补偿的“超国民待遇”,对广大纳税人与其他创业者来说,明显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政府给予公务员巨额辞职补偿,力推全民创业,即使可以暂时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为地方政府制造政绩指标,也未必能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公务员带着庞大的官场人脉关系下海创业,容易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公共权力资源,导致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的公平秩序,挤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

    政府在鼓励公务员创业时,必须把握一个底线,即优惠政策不能违背法律,不能破坏社会公平。如果政府在制定创业政策时,依法对公务员辞职创业的时间与行业限制做出界定,对各类人员辞职创业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恐怕就能有效消除各种疑虑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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