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8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刚刚挂牌成立的国家公务员局下半年将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进程,昔日被视为“铁饭碗“的公务员将建立正常退出机制和辞退规定。
上个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现在,伴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进程”的要求,这一“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也更加令人期待了。
当此之际,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那就是--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究竟都有哪些“不正常”?我以为,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不正常”,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其一,公务员总的退出数量、比率明显偏低的不正常。据人事部此前统计,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平均每年辞退公务员2421人,以全国公务员总数800万计算,年均辞退率只有0.03%。显然,与其他社会职业相比,这是一个缺乏流动性和新陈代谢程度不足的职业生态,将导致公务员职业环境的过度封闭化和超稳定化,以及由此带来的职业活力的匮乏,如人浮于事、敬业程度低下等问题。
其二,公务员退出方式结构不合理的不正常。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开除、辞职、辞退、退休”。但在现实中,除去“退休”不论,剩下的几种方式中,“辞退”成了最主要的退出方式,而“开除”、“辞职”却相对很少适用。以“开除”为例,据人事部数据,2006年全国被开除的公务员仅有950人。本来,按照《公务员法》,作为一种公务员处分措施,“开除”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实际上往往成了一种附庸性的处罚措施--在一些地方,除非因严重违法犯罪踉跄入狱,公务员其实几乎不用担心会因工作不称职被开除。
其三,公务员退出成本畸高的不正常。公务员依法辞职辞退,适当给与一定补偿,无疑是合理和必要的。但现实生活中,针对公务员退出的补偿,却大多超出了合理和必要的范畴,而成为一种“权力赎买”。如不久前河南商丘出台一项规定,公务员辞职创业,按照“工龄×5×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据此,当地一个临近退休的公务员辞职,即可以“拿到八九十万元的补偿”。而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普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标准仅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最后,在公务员退出的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不高,监督乏力,也是一个较普遍的问题。
正是鉴于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不够“正常”,我们才需要新建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也只有真正搞清楚了现行退出机制究竟有哪些“不正常”,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探索出一个足够正常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