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两则新闻引人关注,不妨关联起来看:
新闻一:云南罗平县试行“一周局长”的做法后,引起高度关注。昨日获悉,面对压力,罗平暂停试行“一周局长”。(10月28日 《新京报》)
新闻二:兰州市城关区近日规定,从二十七日起,在一周时间里,该区全体机关干部每天必须抽出一个半小时上街打扫卫生,之后每周进行一次清扫活动。(10月28日 中国新闻网)
云南罗平原本想为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大局意识,培养一般干部职工换位思考能力而试行的“一周局长”制,一出台便招来了一片质疑:作秀、权力游戏,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违反法律规定,等等。迫于舆论压力,“一周局长”被暂停了。可是,也不知是不是巧合,原先也曾引起大伙质疑不断的“要求干部上街扫马路”的事情,居然又在兰州城关区“重演”了。
如果说,“一周局长”的叫停是网络舆论和群众意志的胜利。那么,这场胜利也只能说是暂时的。因为有一些官员,缺乏在出台方案、作出决策之前严格按法律法规行事,从群众意愿出发的意识。关起门来搞指挥,凭主观臆断行事为官的领导干部还是有的。
暂且不去讨论叫停“一周局长”到底应不应该,以及政府作出决策后再去否定决策是不是很随意、很不严肃,笔者只是深切而痛心地感觉到,在一些地方,有些官员的执政方式、施政行为,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还有很大一段差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然任重道远,不容懈怠。
其实,关于机关干部上街扫马路是否“作秀”早有争议。很多观点认为,它是由政府行政命令强制推行的义务劳动,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这也是一种典型的“权大于法”的长官意志。但是,这种做法还是时而被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沿用”着。也许,官员上街扫马路,短期内可能对改善市容市貌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因为它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又很难真正有单位落到实处并长期坚持的,部分人是拿着扫把上街绕一绕就回来,甚至有的单位还玩起了雇人打扫“包干区”的把戏。于是,“作秀”也便成了这项活动的“代名词”。按理,城市管理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出现市容不整洁、不卫生,应该去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但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不善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习惯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自己又不是什么高明的“医师”,闹出一些不该有的笑话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在出台某项政策、措施,部署某些行动、工作之前,往往也会套上提高为民服务意识,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等冠冕堂皇的目的和意义,但是由于前期调研不深,从一开始就偏离了“轨道”,加之实施过程不实,没有真正把握“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的实质和精髓,在小圈圈里打转转,在本部门内玩花花,看似创新不断、花样不绝,但是效果却寥寥,不但老百姓不欢迎,甚至有时还干出越俎代庖、越权、越位的事情来。
有法律专家认为,“一项行政措施的出台首先应当考虑是否依法,同时也要考虑以人为本及效率与效益。”也许有人会认为,公务员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和感受一下马路工人的辛苦而上街扫扫马路,以及为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大局意识,培养干部职工换位思考的能力去体验一下轮流当局长的滋味等,也未尝不可。但是笔者认为,公务员应该在依法履行职责上多下功夫,而不是事事亲为或越位而为。公务员执行公务是由法律法规来保障的,而不应该凭着个人意志,更不能影响其本职工作,否则就是浪费国家行政资源,涉嫌乱政。如果一味地玩花样,不能切实为民众做好事做实事,就真的有点南辕北辙的嫌疑了。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但是我们必须始终记住这一点,那就是,无论政府内部如何改革,政府工作人员如何轮流、体验、作为,都应该始终坚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答应不答应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应该以损害群众的利益为代价,在“一周局长”及“公务员扫马路”等规定出台前就应三思,别让民众丢掉对行政行为的可预期性和可信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