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谈发挥知识产权作用促进自主创新
田力普,男,汉族,1953年10月生,河北省安国人,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8月参加工作,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毕业,理学硕士,研究员。现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1981年5月至1998年3月,在原中国专利局工作,历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副处级、正处级专职复审委员、副主任,专利局电学审查部副部长。其间,在德国马普专利法研究所做访问学者,在欧洲专利局、德国专利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等机构从事专利制度学习和研究工作。1998年3月至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历任专利局自动化部副部长、部长。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2005年6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兼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
我国知识产权现状与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国政府“十一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国际看,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重大举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态势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正成为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之间进行科技、经济、贸易和文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海洋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正成为各国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数量快速增长,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和前沿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
从国内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速度较快。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十五”时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经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条件。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地方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十五”时期,我国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大幅增长。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末期的发明专利国内外年申请总量位居世界第四,植物新品种保护年申请总量位居世界第四。
“十五”时期专利申请总量为1,594,762件,是“九五”时期643,853件的2.5倍,年均增长22.8%;专利审批结案数量大幅增长,审批积压问题有所缓解。“十五”时期商标注册申请量显著增长;我国先后认定400多件驰名商标。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950件,登记公告并颁发证书833件。“十五”时期的作品自愿登记呈较快增长态势。截至2005年底,我国累计受理2984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378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五”时期,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从2000年的112件上升到2005年的938件,以年均53%的速度递增。“十五”时期,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获得重大进展,截至2005年底,累计对539种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了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大幅增长,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繁荣,投资环境改善,自主创新潜力巨大。
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宏观管理职能,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国务院职能部门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地方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总体上得到加强。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蓬勃开展。2004年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建立了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各部门工作的衔接和协调。2005年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顺利启动。宏观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保证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十五”时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建立了跨部门、跨地区执法机制,联合查处侵权假冒行为;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市场环节,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加大了网络及信息传播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联系,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力度。2004年8月到2005年底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05年9月,工商部门共查处侵权案件5万多件,罚款3.76亿元;版权新闻出版部门查缴的各类违法音像制品5千多万件,取缔非法经营单位1.9万家;专利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818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331件,查处冒充专利3176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304件,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23件。截至2004年底,农业行政部门共受理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299件,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564件。各级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协调运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营造了较好的法治环境。
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十五”时期,通过各种渠道,加大了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提高。各行业积极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研讨和高峰论坛活动。从2004年开始,将每年4月20日至26日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研讨会、知识竞赛以及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初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取得新成绩。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变革中努力发挥作用,妥善应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格局,对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我国与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总结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不够到位,与法律法规不够配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掌握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不高,缺乏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人才;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各级领导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发展期。面对新的形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抓住并利用好机遇,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努力化解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发展目标是: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大幅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重点提升市场主体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资源的能力,知识产权审批综合能力,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知识产权社会服务能力和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调整和变革的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支撑体系建设,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在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中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知识产权工作必须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和各项任务,实现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把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根本,以大幅度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为宗旨,使知识产权工作适应于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科技、贸易和社会的发展要求,突出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通过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做好“十一五”知识产权工作,要正确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共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关系;二是激励技术创新与鼓励技术转移、扩散的关系;三是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与国内自主创新的关系;四是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健康的关系;五是促进国家现阶段生产力发展与谋求国家长远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
三、“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制定并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整体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要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启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理解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加强部门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开阔眼界、拓宽思路、集思广益、博采众长,认真进行专题研究,按计划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文简称“纲要”)制定工作。
在纲要制定工作完成后,启动与纲要相配套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为实施纲要夯实基础。根据纲要的总体部署,认真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行动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措施,突出重点,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
(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要以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实施条例》;抓紧制定职务发明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广播电视播放作品付酬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抓紧研究促进形成地理标志、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立法,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基本法的问题。在条件成熟后,由有关部门适时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规章和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切实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特别是制定扶持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政策,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建设。
(三)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盗版和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积极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不断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优化管理机制,改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管理格局。进一步加强政府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的整体水平。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加强对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深入研究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时提出我国对外贸易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或预案,做到既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又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方针政策提供依据,为宏观经济、科技、贸易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将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指标纳入国家科技成果、人才和高效工作等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是我国“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更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十一五”期间要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开展知识产权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分类指导,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积极培育企业创新能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和名优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注重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加强和规范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鼓励具有国际市场潜力的先进技术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实现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能力的突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实施知名商标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商标。支持拥有知名商标产品、先进技术、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化的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转移与实施。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批综合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批速度和质量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受理的各种知识产权数量将继续大幅增长。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批能力建设,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质量,是知识产权部门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业务管理水平、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既适应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审查标准。继续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业务能力,加强与审批业务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对知识产权审批工作的满意度。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审批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切实做到知识产权审批工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到“十一五”末,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24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6个月,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12个月,PCT检索和初审质量明显提高;采取措施,进一步缩短商标审查周期;其他知识产权审批质量显著提高。
(七)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一中心任务,根据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国内和国际态势,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宣传培训资源,提高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了解。宣传工作的重点是要把握两个方向,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促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又要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培训工作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
(八)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公共服务水平
信息化建设要服务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满足社会公众和知识产权工作的信息检索需求,重点建设好电子化知识产权审批系统,包括电子申请、审查、公布公告等系统。初步建成我国自主的、能够查全查准的、供审批使用的知识产权检索系统,同时建成基本满足公众服务需求的知识产权检索与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业务的管理、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机制等工作的水平;建设好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政府网站,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国家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积极稳妥地推进无纸化办公和电子政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信息技术资源,特别是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组织在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水平。
(九)推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十一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将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研究会)建设势在必行。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明确中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坚决遏止中介服务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培育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尽快培养一批不仅能够熟练掌握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而且熟悉相关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技能的高水平知识产权代理人和律师。支持和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和许可转让业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中介服务组织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交流合作、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开拓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新局面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工作要本着为国家整体外交工作服务,为国家经济、科技、贸易工作服务,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的宗旨,坚持逐步实现使我国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制定国际规则的负责任、建设性的参与者,由被动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调整,转向积极主动地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朝着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的“两个转变”。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性工作,注重收集、整理和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主要国家的有关信息,提高制定应对预案的水平,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服务。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密切与我驻外使团的联系,认真做好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涉外纠纷的解决机制。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扩大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中的影响。保持和发展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双边或多边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强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营造良好的国际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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