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官员被免职的消息时见报端,让人纳闷的是,免职既可见于对犯错误官员的处理决定,也可见于干部正常调离职务前的处理程序。免职究竟是怎样的一个程序呢?这是对犯错误官员的惩罚措施吗?
带着疑问,笔者查看了一下相关规定。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在这些党纪和国法中都没有对违纪违法官员适用免职处理的规定。那么,免职一般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适用呢?
17日的一条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贵州方面16日给予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县委副书记、县长王海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笔者留意到,黔南州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表决通过了追认给予上述两人的处分决定,并且7月4日王勤、王海平是先被做了免职处理。这么看来,免职应是对官员做下一步处理的前导程序。但事实上,许多犯了错误的官员仅被免职就没有后续处理动作了,免职是被当作问责官员的处罚措施适用的。
也许在许多人看来,官员被免除了职务,已经是相当严厉的惩罚措施,那些仗势作威作福的官员再也威风不起来了,其实不然。因免职并非法纪的规定,也就不可能适用与党纪国法规定相适应的惩戒措施,被免官员可以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而且走了这条免职—复出路子的也不乏其人。
按《条例》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等等。
如此看来,将免职作为处罚措施,发挥的是漂白剂一样的功能,将一些官员的过错就此洗清,使他们免受《条例》和公务员法的惩戒。这种情形一旦成为常态,其危害不言自明:如果不用为自己滥用、错用权力的行为负责,如果党纪国法管不到自己头上,还有多少官员会常怀敬畏之心、常思为官之德,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呢?
因而,各地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各地各级政府部门也应该坚决贯彻公务员法的规定,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违法官员坚决依法处理。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持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不给予一些人侥幸之心、苟且之念,也不至于产生姑息养奸、养痈遗患之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