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权力不能得到法律有效制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的扩张就是无序的,就可能失范
行政权力的扩张必须有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否则,其存在的正当性就会受到人们的怀疑
由于行政权力非常直接地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前,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无序扩张、规范行政行为
近来,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多或少都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无序扩张有关。这
里所说的行政权力无序扩张,主要是指行政权力膨胀、运行失范违反了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解决此类冲突事件,除了健全公民利益诉求机制、疏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之外,还应在遏制行政权力的无序扩张、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利上多下功夫。
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无序扩张,与地方政府领导专注于GDP的增长、热衷于招商引资、醉心于上项目有关。在眼前的利益驱动下,他们不顾行政权力的法律限制,任由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强行拆除居民的房屋,强行圈占农民的土地。行政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一些地方政府领导还不许公民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想方设法阻挠公民上访反映问题,表达利益诉求。据《新京报》报道,今年10月,山东新泰一农民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才被放出。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纵容被举报人殴打举报人。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0月15日,河北邯郸市河东村一退休村支书带领4名村民到北京举报现任村支书违法占用村里的土地、占用赔偿款数以亿计等经济犯罪问题。邯郸市丛台区委、政府领导得知消息后,派信访局、乡领导进京接访,被举报人随后也带着十多名打手同时追到北京。当着信访局长、乡党委书记的面,三个打手对退休村支书又打又骂,把这位退休村支书打得身体高位截瘫,死在医院里。
近年来,一些地方呈现出一种行政权力扩张的势头,这与一些地方的领导把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当成“惟一”要务有很大关系;更为主要的,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无序扩张还与我国宪政制度建设、法治建设滞后有关。在行政权力不能得到法律有效制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的扩张就是无序的,就可能失范。
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是公民的权利(主要是选举权)产生国家权力;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只不过是手段而已。行政权力的扩张必须有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否则,其存在的正当性就会受到人们的怀疑。一旦行政权力的正当性受到人们的怀疑,人们就有理由相信政府所有的行政行为已不代表他们的利益,政府的行政权力就不会转化为权威,就会受到民众的抵制。
因此,要追求社会的和谐、政治的稳定,必须提高民众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认同度;而要提高政府行政权力的认同度,就要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由于行政权力非常直接地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前,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无序扩张、规范行政行为。
首先,地方政府领导要转变发展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以笔者的理解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包括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公民权、经济公民权、社会公民权、文化公民权等。其中,政治公民权、经济公民权、社会公民权是公民权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政治公民权,进行经济建设是为了实现公民的经济公民权,注重社会建设是为了实现公民的社会公民权,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文化公民权。由此看来,要实现公民的权利,地方政府不能搞单打一,尤其不能仅仅抓住经济建设不松手。如果仅仅抓经济建设,忽视其他方面的建设,公民的政治公民权、社会公民权、文化公民权不但不能实现,公民的经济公民权也要受到影响。有人也许会问,经济建设搞上去了,难道不有利于经济公民权的实现吗?但事实上国家和地区经济搞上去了,老百姓不一定就跟着富裕了。孙中山先生就曾说过:“要必民能治才能享,不能治焉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在民有、民享和民治中,民治是核心。在公民的政治公民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经济建设的成果也很难有保障。
其次,要在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中树立和加强公民权意识。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的现象,反映出一些政府领导的公民权意识严重缺乏。公民权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淡薄,是造成行政主体不能正确对待公民权、随意侵犯公民权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在政府领导中树立和加强公民权意识、有限政府意识和法治意识,是我国遏制行政权力无序扩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可以这样说,政府领导心目中的公民权意识、法治意识、有限政府意识的强或弱直接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或低。当前,在一些政府领导意识中还残存着人治观念、治民不治官观念、权力本位观念、官本位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等等,这些观念与保障公民权的政府义务是格格不入的。
再次,要建构“强化市场型政府”。“强化市场型政府”是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他认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且能够强制执行各种契约,与此同时,它还受到约束而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那么这个政府便是一个“强化市场型政府”。“强化市场型政府”是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政府。要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利,政府必须“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政府的“有所为”是指政府必须在公民个体之间、公民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扮演好一个公正无私的仲裁者角色,严格执行各种契约和法律;政府的“有所不为”是指政府应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行政权力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尤其不能做出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事情。奥尔森认为,权力可以带来繁荣,促进经济增长,也可以带来衰落,造成经济的停滞。长期、稳定的民主制下有可靠而界定清晰的个人权利,能够实现快速而持续的经济增长,进而会为社会带来极大丰富的财富;相反,个人权利界定不清楚、不可靠的制度不会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或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中有清晰而可靠的个人权利,个体从事生产、投资和互利性交易的强大动机才能出现,因而也才会有经济进步。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经济的成功归因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是基于保障个体权利的经济。我们正是有了界定清晰、可靠的个人权利,才调动起亿万中国人民极大的生产、投资、发展的积极性。当前和今后,各地要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地方政府所要做的重要工作仍然是积极建设“强化市场型政府”,唯有如此,人们才有生产的积极性,才有投资的积极性。设想一下,假如一个地方黑恶势力横行,政府也不能严格依法行政,生活在这里的人们普遍没有生命、财产安全感,又有谁还会来这里投资办厂?
最后,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是政府对公民直接行使权力的活动,行政权力是直接与公民交往的权力,与公民的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甚至都需要借助于行政权力。笔者并不认同“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做法,这是对行政权所持的消极态度。对行政权的积极态度应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要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和服务。行政权力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创造各种条件,但如果仅由于此原因认为不须对行政权加以监督,则将使公民权利又处于一个无保障的境地。因为,政府在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行使行政权力时,有可能给公民个体权益造成伤害。正如哈耶克所说:“今天对个人自由形成威胁的不是民主议会可以有效运用的权力,而是民主议会移交给实现具体目标的行政当局的权力。”所以,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