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尽管这里只有短短的一句话,但透露出了一个重大的改革动向,引起了舆论的广泛注意。
公务员从家公务员体系中退出,一般包括辞退、辞职和提前退休三种情况(自然退休的情况此处不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对这三种退出形式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相关的程序操作与保障条件,特别是对于公务员自愿辞职和提前退休两种情况,缺乏具体、细化的规范。中央的《规范》印发后,学界和实务界就“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进行的研讨,主要也围绕上述两种情况而展开。
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之所以迟迟难以建立,根本原因在于公务员享有高于社会一般水平的待遇保障,于是强化了公务员的“恋栈”心理,令他们一般不愿意自动“退出”。论者因此建议,首先要把公务员的待遇保障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令公务员的待遇保障与社会一般水平持平,使公务员成为一种“一般般”的普通职业。这样,公务员的退出,将像其他人从一个单位进入另一个单位、从一种职业进入另一种职业那样,变得十分自然而容易。
这种意见从逻辑上讲是成立的,但却忽视了公务员职业较之社会上其他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作为一个国家和政府赖以从事行政运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特殊人力资源要素,公务员群体无论从综合素质、职业道德上看,还是从进入门槛、工作能力上看,客观上都比一般社会职业要求更高,规范更严格,因此,公务员应当享有比一般社会职业相对特殊的待遇保障。《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此规定明确将公务员待遇保障从社会保障制度中独立出来。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为公务员提供了相对特殊的待遇保障,一般都能达到社会中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