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时评:反腐倡廉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9-01-24 00:00

  1月1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
供坚强保证。”

  近年来,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在一些领域和部门,腐败现象仍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腐败的花样还在不断翻新,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同群众期望相比,反腐败工作还有明显距离,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反腐工作还有不满意的地方。

  执政党和政府既是反腐败的主体和推动者,又是反腐败的客体和接受者,这种情况决定了推进反腐败的动力和妨碍反腐败的阻力同时并存于执政党和政府内部。因此,反腐倡廉不但需要加强党和政府内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还需要动员广大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监督。随着反腐败向纵深推进,只有通过广泛的公民参与,方能使反腐败获得更强劲的推动力。

  公民参与监督是现代国家主张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是划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并限制国家权力这一思想的体现,公民监督能力强弱是测试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民主的试金石。现代政治过程是开放的,是参与其中的各政治行为主体的互动过程。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水平及其监督能力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开放的程度。反腐败行动如果与公民和社会团体脱钩,既违反人民主权原则,也增加了政治的神秘性。

  近期发生的几起网络反腐败事件,足以说明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南京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由于“抽天价烟”、“戴名表”而遭到网民和媒体的质疑,温州、新余等地官员公款出国考察“天价费用”相继被曝光并迅速成为公共事件,现今尚在网络上流传的一组“安徽蚌埠国土资源局消费账单”的图片,也使网民们对豪奢的公款消费深恶痛绝。这几起网络反腐事件也显示出公民参与监督的巨大能量和热情。

  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参与监督应依据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及其保障机制来开展。公民监督所依据的权利及其保障机制主要有公民的参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等)、平等权、言论自由权、集会结社权、请求救济权、举报权和国家公务知情权以及政务公开、公职人员财产状况公开等保证制度。具体说来,要保证公民参与监督,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保证公民对国家公务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客观基础,是现代国家民主治理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是信息社会的一种必然趋势,也是防止政府侵权和滥用权力的有力武器。公众如果不了解公共管理的基本情况,其参与监督必定大打折扣。当政府通过干预经济、调整社会秩序来行使管理职能进而影响到每个公民具体生活的时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保证公民对国家公务的知情权,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我国在政务公开、增加政务透明度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国目前的“公开”,绝大多数还处于办事制度型,没有上升到权力型公开。从权力型角度界定政务公开,除了必要的保密限制外,政务公开必须破除部门和少数个人对信息资源的垄断,因为,这种垄断很可能会滋生官员腐败,甚至会造成越腐败越垄断,越垄断越腐败的怪圈。

  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上,一些发达国家一般都遵循4个原则:(1)公开情报原则。依法公开情报是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具体说来,一是要定期真实公开,二是要有官方情报出版物,三是要建立出售情报出版物制度和查询检索制度。(2)同等获取原则。政府文件资料属公共财富,任何公民具有同等享用的资格。公民可通过三种途径了解和取得政府文件:政府公报;政府登记或报刊文件索引;依请求所得。(3)政府负举证责任原则。公民对官方文件的了解无义务说明,政府若拒绝提供,必须负责证明所依据的理由。(4)司法救济原则。含要求复议、要求修改和更正、要求保护个人隐私、要求赔偿等。对于完善我国的政务公开制度,这些原则也许是有用的它山之石。

  其次要实行公民罢免权制度。目前我们国家还未实行公民罢免权制度,这很可能削弱公民监督的效果。从理论上讲,罢免权是公民监督官员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罢免权的真实目的也并非仅仅是为了罢免某个官员,而是为了确认“民意”在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迫使官员在决策过程中关注公民的意愿和利益,并使自己在品德、才能、作风方面尽量做到令人民群众满意。美国一些州实行罢免权制度,本区选民如对本区议员、行政官员和法官严重不满时可以通过投票罢免其职务,其具体做法是:有一定数量的合格选民签名向某个法定的官员提出申请,说明所要罢免官员应遭罢免的原因,经过票决,如拟被罢免者仍有多数票支持,他仍可继续留任,如无多数票支持,他即应去职。美国公民罢免权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罢免制度。

  再次,要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是动员公民参与监督的重要办法。尽管我国也设立了举报制度,但至今成效不佳,这主要是因为公民对举报仍怀顾虑,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动用检察、纪委、公安等机关干部,罗织罪名,陷害报复举报人,导致举报人李国富在狱中非正常死亡。为此,有人在网上建议:要设立好两个通道,一个是各级政府的举报通道,另一个是中纪委的举报通道。要有三种保障机制:一是举报人的安全保障机制;二是举报案件的责任追究、处理、回复机制;三是对报复行为的严厉追究机制。应该说,这些建议对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很有参考价值。

  最后,加大民意测验的力度。民意测验既可以预测选举,也可以表达公民的意见,对从事公务的人员造成舆论压力。民主党派、新闻媒介、社会团体都可以利用这种形式对政府和立法机关施加一定压力,从而实施监督。去年7月份,中组部曾委托国家统计局从2008年起每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其核心在于干部的选拔。此举意味着,民调将从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其应有的名分,为公民监督增加了一种渠道,使选拔官员更看重“民意”。

  腐败是现代社会的顽疾,无论哪一种制度都难以绝对避免。相比之下,在发现和治理腐败上民主是最好的方式。民主政治通过对政治权力的合理配置,防止国家权力的专制和滥用,维护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可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使公民有足够的力量监督和制衡国家权力,促使国家机关切实根据公民的意志和愿望进行管理。因此,反腐败的基础是政治民主,只有在政治民主的条件下,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才是有效的,没有这样的前提,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可能只是一种梦想。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推动反腐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只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才能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才能更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在反腐败上,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反腐制度,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公民参与监督。只有让公民参与监督,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才能真正做到取信于民;否则,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 取信于民”很有可能仅仅是一种承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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