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日前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但草案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也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细观数年来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规定,充斥着反复多变。1987年,国务院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到了2002年,接连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患者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责任。没想到到了2008年审议的法律条文中,又要将“倒置”的举证责任再“倒”回去,发生纠纷改由病人举证。
法律素来被认为是高度明确的俗约,是庄重而严肃的,人们常常需要循法而生活,从中获得一种稳定性的指导,而仅仅几年便要倒转的法律只会让公众更加无所适从。对于这明显有利于医院方的规定,甚至连一些医院领导也不敢置信,“从2002年开始的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规定实施至今,医院为了在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时,在患者诊疗资料保留方面下足工夫”,现在一改,又变回以往由患者证明医生出错的方式,以往所有的工夫就算白下了?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确长期存在争议。目前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利弊均非常明显:“利”在于弥补了弱势群体医学知识的不足、可以避免医医相护、给予医务人员平等的申诉权、促使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弊”在于“大检查”导致患者医疗费用增加、造成医生过度的自我保护性医疗和照本宣科、增多了医疗诉讼从而“可能”激化医患关系……细看这些利弊,显然需要更细化的制度性安排来克服,而不可能光靠调整谁的举证责任便一朝全然化解。
在这个问题上,公开而且平等的利益博弈是最起码的保障,如果在“患者举证”时听不到患者的声音,在“医生举证”时漠视了医生的诉求,便必然会陷入“精英立法”的漩涡而难以自拔,拔不出来了,也就那么自己瞎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