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完成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等审议工作。
对于《侵权责任法(草案)》这一中国民法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在事隔多年后避开争议再启立法程序,很多人将之归因于近年来尤其是近期,包括三鹿“三聚氰胺”事件等在内的食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网络诽谤等各类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以及既有法律法规在这些侵权事件发生后的集体“失语”。
就这些侵权事件的受害者来说,全方位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进入二审程序,具有特别的意义。特别是草案中关于“如果厂家在知道其产品有瑕疵后还继续生产该产品,那么受害者则可以要求远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的规定,无疑是让有关受害者看到了损害得到有效“填补”的法制曙光。
“法不阿旧,则其法必新”,作为一种典型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像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这样给大量的婴幼儿受害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如果仅靠既有民事法律是很难对受害者进行有效补偿的,而侵权法草案则在受害者有效填补方面开创了一个惩罚性赔偿的法制原则。从三鹿事件侵害者与受害者的本身权利责任负担看,实际上也正如许多法学专家所说,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在三鹿破产适用破产法之外援用侵权责任理论,将国家的最终裁决者角色囊括进来,方能实现当事双方的最佳法益均衡。
只是远水难解近渴。侵权责任法草案通过虽然已过“二审”立法程序,可至少在现在看来通过仍遥遥无期。而三鹿受害者的补偿已近在眉睫,尤其对众多经济能力偏弱的受害者而言,民事受偿或许是使其免予经济崩盘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由于类似三鹿事件这样的大规模侵权事件牵涉者众,如果既有法律内衡平机制指望不上,就只能冀望政府救助了。最近三鹿关于补偿受害者事态的发展也的确在往这个方向发展,尤其是救助补偿基金的提出解决了不少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从长远来看,三鹿“三聚氰胺”事件等类似企业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解决是不可能通过政府救助或政府信用来得以完成的,经常透支政府信用只能使政府陷入无信用状态,而这是比三鹿事件等大规模侵权事件更为可怕的。
因此,就国家而言,除了建立国家或行业赔偿基金、加强国家日常监管等制衡机制外,必须找到杜绝该类案件发生的长期民事机制或私事机制,而囊括惩罚性赔偿机制和特殊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等与每个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因为只有有了这一环,才能衍生出民事司法救济的新机制,也才能在根本上解决类似于举证责任分配等侵权关系双方权责失衡问题。
我们期盼着侵权责任法的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