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个半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
这样做是否妥当?有专家指出:公务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如果另搞一套养老保险制度,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疑虑、不满。《社会保险法(草案)》是被公众寄予了厚望的,更是被一些有识之士认为是化解当下社会矛盾的善制,利于促进社会构成人员在福利保障上的公平实现。然而,公务员社保将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的新闻,却割裂了公众的期望,如若实施,必然更将割裂社会公平。
正如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克忠所认为的那般,公务员社会保险另立标准,是将公务员群体“特殊化”。不管另起炉灶的结果如何,于情于理都是一种逆行——如果,我是说“如果”公务员社保比人民的平均水平低,那么于整个公务员群体是不公平的;而若公务员社保另成体系比人民的平均水平高一大截,那么无疑对群众是不公平的。这种逆行无论是哪个方向,都会割裂公务员群体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造成情绪甚至会演变成阶级性质上的对立。
公务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实质脱钩,这些年一直备受诟病。温家宝总理曾提出的“穷人经济学”,其概念的本义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格局,在全社会实现利益的均衡,而其关键在于权利起步于同一起跑线上。公务员社保另立标准,却是以独立的机制游离于均衡格局之外的,也就不再与民同步。这种不同步造成的后果就是社会群体之间,社保利益表达和诉求平台发生了断层,失去了直接实现均衡利益的博弈机会,从而使利益更加分化,差距的裂痕难以弥补。
公务员正当的合法权益,该不该得到保障?该!因为虽然是公权力的具体使用者,但毕竟公务员最基本的社会角色依然是社会构成人员,其付出劳动所应享的待遇和福利,是每个个体公务员的公民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但必须看到的是,公务员本质是一种职业,与事业、企业、私企甚至农民工等职业从业者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社会分工不同,那么就应一起参加《草案》规定的社会保险。而在这个统一社保框架内,承认必要的差别,再细化区分公务员、教师、农民等等具有各自群体特点的不同社保细节规定,也完全可以在设计上实现更具合理性、更具操作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所以,公务员社保完全不必要另起炉灶,如果缺乏足够行政智慧一味施行,结果就会使公平追求与利益的表达演变为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