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经济衰退的风潮使得一些企业受到冲击,面临种种困难。这时,人们又一次听到了少数企业传出的要求暂缓实行《劳动合同法》的杂音。(见11月25日南方网)笔者以为,我们应该想尽办法,支持中小企业渡过时艰,但决不能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时打折扣。
执行法律决不能因为企业遇到暂时困难而动摇。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曾遭遇一些企业的强力阻击。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希望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但这些阻击显然不能起到作用。这次,少数企业又借机旧话重提,引起各方不同反应。然而,一部极为严肃的法律,怎能在实施一阵子后就暂缓执行呢?正如前不久社会保障论坛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指出的:“《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必须要在全国坚决执行选”
发展经济过程中,不能因为企业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结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而保证了这部法律具有较高的水平。该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劳动用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劳资双方利益的调节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我国经济发展大局,在特殊情况下,应有条件地对困难企业进行帮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企业遭遇困难并非因实施《劳动合同法》造成。目前,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确实遇到了不小的困难,但这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全球经济衰退和国内经济面临严竣形势的因素,又有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不善的因素,有的则属于资金短缺难以为继……所有这些说明,困难并不是因执行《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更何况,目前并非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出现了企业“倒闭潮”,广东省日前对外详细公布了一组数据:前三季度,广东全省新增各类企业9.26万户,注吊销各类企业5.76万户。这证明,一些企业关停、关闭、搬迁等,完全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与执行《劳动合同法》无关。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经济面临严竣形势的情况下,企业要重新振作起来,需要在转型、创新、管理、节约等方面苦练“内功”,决不能在执行法律时打折扣,损害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