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在网上,很多人把“带薪休年假”当成一个笑话。因为它更像水中月、镜中花,实施一年仍未真正落地。许多受访者认为,这个旨在保障公民休息权的法规的落实,离不开公民休假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督导力度的加大。
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前后,民间曾弥漫着一股悲观情绪,认为这一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如今一年过去了,带薪休假的美好初衷果真落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人都应该对法律法规心怀敬畏之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但带薪休假为何还会沦为“空头支票”呢?实在是让人深思。
带薪休假曾给广大工薪阶层带来无限的憧憬。为了促进该条例的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令人遗憾的是,一年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是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究其原因,我看一方面缘于一些企业藐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与有关部门执行监督不力也不无关系。
良法在于执行,好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得到切实执行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百姓的福祉。否则,不但于事无补,反而还会造成一些较坏的影响。带薪休假沦为“空头支票”就是一例,条例沦为“空头支票”,不但未能让工薪阶层切实享受到带薪休假的福利,而且还严重损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法律尊严。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任何法律法规都应该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如果坐视法律法规成为纸上画饼,依法治国无疑将成为一句空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一年来,沦为“空头支票”实在值得我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