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关于政府公信力问题的诉述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9-02-18 00:00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负责任、以公民为本位、透明、依法行政是其判断标准,简化社会复杂性、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为新型治理提供联结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其功能。要从理念、行动和制度三个层次,着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政府权责机制,加强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建立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机制方面构建这一体系。

  政府公信力,构成解释和促进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等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社会的普遍信任所产生的力量利于构成社会资本,对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孔子所言:“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深远。

  一、政府公信的一般概述

  政府公信力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规范和网络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所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提的未经检验而又得到当代宪政国家普遍认可的契约理论。但是,超验的契约理论能够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脆弱的。因此,政府代表人民掌握公共权力,是否忠实履行了对人民承担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是衡量政府诚信的标准,从而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可以说,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过程应当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仅能够为政府赢得诚信,而且能够为善治的实现提供前提。因为善治即好的政府治理涉及的要素无一不涉及到公民社会对政府的评,也是政府为赢得公民信任需要努力的方向,因此,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

  我们的政府公信体系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还没有系统地建立起来。诚信政府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而政府失信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和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可能造成社会普遍失信,同时削弱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所以,社会的诚信首先是政府的诚信,我们需要构建政府公信体系。

二、政府公信的标准与功能

  政府公信作为一个体系,涉及到许多方面,并通过政府行为表现出来。其判断标准,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

  1.政府应是负责任的政府。

  无论是否出现公共危机,政府都应当履行职责,言而有信,政策要相对稳定。对于公共危机,政府更应当果断、及时地回应公民的要求。

  2.政府应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服务型政府。

  政府必须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努力提高政府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自觉高效地为向公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3.政府应是依法行政的政府。

  在任何行为中,政府都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法律精神来为人民服务,避免文件和领导讲话大于法的现象,使人们形成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仰,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体现政府的诚信。

  4.政府应是透明的政府。

  人们的利益需求创造了政府,政府的存在价值就在于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而政府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措施、过程、方式等都应当为成员们所了解。方面。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政府机构职能、人员配置、行政程序、执法依据、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信息都应当公开和便于公众查询,政府的决策过程因此也应当使公民知晓和参与。

  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政府具有以下功能:

  1.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简化复杂性是一切生物生存进化的策略,是应付充满非完备信息的复杂环境的机制。作为是一种社会资本,政府公信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复杂的风险社会中维持政府-公众关系的持续性,构成整个社会稳定的中枢,以某种确定性来对付不确定性,并在这种相对的确定性中培养公民对制度的信心。其中,确定性实际上还意味着一定的强制力量,这种强制力量与人们经由信任的简化程序在人们心中逐渐形成的自愿性结合在一起,就能够维持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公信作为一种主观自愿机制,与公共权力的强制机制一起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政府公信与公共权力、政治权威是平行共生的机制,它们互相促进,为政府的存在和运行提供合法性。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就是某种信任。公信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连续的、强大的,在于公民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的信任,并在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公共权力与责任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营造出某种良性的动态平衡关系。政府在这两种关系中占据行动上的主动,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以其主动的行为(政绩)和对过去经验的宣传(意识形态)来不断赢得公民的信任,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稳定的支持。

  3.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在充满危机和风险的开放社会,新型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个人、组织和政府打破界限的合作。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民的信任,这种相互的信任使人们打破政治与经济、公域和私域的界限,进行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政府承担着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威功能,市场则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的机制,各种民间志愿组织又充分展示出机动灵活的信息传送功能,而贯穿政府、市场、民间组织的主线则是以政府诚信为核心的社会诚信系统。只有在权利与责任对应的基础上,以政府公信为主导,连接社会各领域的新型治理结构才可能建立起来。

  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公信表现在政府忠实履行职责上,但履行职责首先涉及的就是政府职能的定位,在不越位、不缺位的情况下依法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公信的最终判断权掌握在公民手中,全体公民的切身需要和根本利益决定着政府职能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只有敏锐而正确地抓住人民对政府公信的判断,政府的公信体系才能维持,表现在当下的转型时期,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职能长期以来是增长效率优先,相对忽视了公共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问题,而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包括上述所有方面在内的一个综合系统,任何一个方面的偏颇都可能造成政府的公信受到打击。因此,政府公信的维持要求政府职能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转变。

三、政府公信体系的构建

  政府公信体系的构建不仅是政府本身的事,更是政府、公民和各种民间组织在政治、社会和市场等各领域的不同力量通过互惠、习俗、强制、行为等博弈活动形成的。因此,在政府公信体系的构建中,如果说直接受益者或主体是政府的话,那么,由单个公民及其形成的各种组织所构成的社会则是间接或最终受益者。

  (一)政府公信的层次

  当代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共同体都在一个开放的环境当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没有第三者的存在,因此,不存在一个可以裁决双方是非的第三者力量,政府与公民之间是直接面对面的,由此带来的惩罚也不是第三方的,政府拥有强制力量自不待言,而处于弱势的公众惩罚政府的可选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对政府撤回信任或干脆不再信任,因此,公众对政府的惩罚手段虽然是唯一的,但却是最终手段,直指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政府公信作为一种系统信任,涵盖政府与公民两个维度,包括三个层次:

  1.从理念上看,首先应当在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中树立诚信观念和责任观念,也就是要加强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将公共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应当倡导公民的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公共责任和社会品德,促进公共精神的形成。

  2.从行为上看,政府公信通过公务人员的具体行为和表现为行为结果的行政措施来体现,同时,政府的政策过程、行为方式等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为了维护公信政府的形象,政府行为规程和规范、纪律等都应当体现到政府决策过程和公务人员的执行过程当中,体现到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

  3.从制度上看,政府公信是一种声誉,更多地靠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因此,制度是政府公信的核心层面。政府公信的制度包括围绕政府公信本身形成的制度和政府公信监督评估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开放的行政程序、责任机制建设等,后者包括鼓励公民参与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政府公信的构建

  进行政府公信体系构建,将对我国公共权力的运行与公民的参与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开放的风险社会中,政府公信主要依赖于制度的构建。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

  公民的知情权对应于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因此,及时、畅通地向政策涉及的利益关系人和风险承担者提供有关政府决策、行为、预算、统计资料、财务披露等信息。并在发生公共危机的时候,将相关的宏观信息与微观信息向公众公开。因此,以公民为本位进行政府诚信的构建,首先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使政府成为透明的信息中心,这样做的过程和结果都无疑将是使公民更加充分地了解政府的运作和功能,从而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良性的沟通,在这个基础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信必然得到加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为此,我们需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将政府的行为、程序纳入制度化轨道。

  2.建立强有力的政府权责机制,加强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

  首先要求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树立权力的公共性观念,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政府应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做到不缺位,不越权,全面、恰当地履行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职责,不能有权无责,也不能有责无权。政府是社会需求的制度化满足机制,因此,应当通过强有力的权责对应的机制,对不同时期不同社会主体的需求做到及时、恰当的反应,采取果断准确的措施。因此,需要建立权责对应、灵敏高效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对社会公众通过媒体、信访以及群体行为等反映的问题、需求和建议等信息及时了解、分析和处理。强有力的政府权-责机制还包括加强基层政府与社会在公共危机、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和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以便把握控制和解决当地公共问题的最佳时机。

  3.建立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机制,将公民和社会组织纳入政府决策体系,既强化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又推动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制度化。

  在全球化的信息时代,单纯依靠政府是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要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需要政治、市场和社会领域的各种主体相互间的合作政府、公民及民间组织、企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尽可能地把利益不同的各方力量纳入决策过程,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和科学程度,保证公共决策的质量。同时也能够形成一个上下互动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使政府切实承担起公共事务管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功能,从而彻底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另外,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之间制度化的协商与合作不仅能够激发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能够通过民间组织来有效地整合社会力量,在公共危机的处理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增强公民-政府的互信,增加公民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从而维持较高的政府诚信度。

  总之,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它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为新型治理提供联结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其功能,这就要从理念、行动和制度三个层次来着手构建政府公信体系,打造政府公信平台。

四、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不讲信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遵守和信任。政府是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政府不守信用,就会破坏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由此可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

  其次,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情况的评价,同时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信用政府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政府失信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造成社会普遍失信,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第三,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政府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者、倡导者和组织者,只有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才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公信力的评价标准

  政府公信力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的诚信程度。

  信用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品格,也是公务人员的政治品格和行政品格。对于政府来说,其信用程度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政府能不能正确行使权力,能不能遵守规则,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决定着政府公信力的状况。

  第二,政府的服务程度。

  政府的宗旨是执政为民,为公众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如果政府能够全面履行公共责任,努力提高政府及其各部门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就高,政府的公信力就强。特别是在危机状态下,政府能不能负责任地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公共产品,保障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是政府公信力程度的突出体现。

  第三,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

  政府的行为不能违法,政府不能滥用权力,这是对政府公信力的基本要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应当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做到依法行政,依据宪法和法律为人民服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四,政府民主化程度。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政府能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决策能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仅反映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水平,也反映政府公信力程度的高低。政府民主化程度主要体现在决策程序的规范、决策制度的健全、信息化状况、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情况,等等。

(三)政府公信力存在问题及原因

  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的公信力是高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不断提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政府失信现象,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其主要原因,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

  由于没有很好地履行政府职能,一些地方政府还是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但政府职能尚未及时转变,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用度的主观评价降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过多地充当了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忽视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是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深化改革涉及面较广,触及深层次利益调整,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明显加大,对各级政府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要求较高。一些政府官员由于不善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对复杂局面和危机管理的能力较差,致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失去了群众的信任。由于一些政府部门的决策缺乏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度,行政效率不高,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问题突出,致使政府缺乏亲和度和感召力。

  三是政府依法行政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由于没有很好地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和多头执法、执法扰民,以及执法监督不力的问题,致使有的地方政府缺乏权威性。由于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一些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公务员责任意识淡化。上述情况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而且削弱了政府执政的基础。

  (四)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措施

  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信用政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当前,应该把提高政府公信力作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并且作为政府管理创新的紧迫任务,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建设信用政府的思想基础。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有诺必践,讲究信用,靠自己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要在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中树立诚信观念和责任观念,加强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使其恪尽职守。同时,还要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二,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特别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政府要努力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与公共服务需求。要在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注重公共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系统,不断加大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要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政府都应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群众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起来,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及突出矛盾。要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要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将社会矛盾与纠纷解决在基层,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难、就业难、就学难、看病难、行路难、办事难等问题。

  第三,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

  政府讲不讲诚信,有没有公信力,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政府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努力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政府法律责任机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继续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和多重多头执法的问题。要强化行政监察,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第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改革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性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措施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决策。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制定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办法,对事关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制,对因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失误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政府与公众对政府有关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

  第五,加强政风建设。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监督。要推行公共服务承诺制,建立政府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连续性的政府信用民意调查,将诚信记录作为公务员考核、任免的依据。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应该改进会风、文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大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行风建设力度,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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