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申论备考指导:论证分析名师导练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9-02-02 00:00

  名师导练二

  给定资料:

  (1)尚伟丽是河南省唐河县上屯乡丁岗村人,原在唐河县一家餐馆打工。1999年7月15日深夜11时,她正在睡觉,突然被城关镇第一派出所的3个警察抓走。在派出所里,在警察长张庆超指使下,吴建清等人对尚伟丽进行了长达17个小时的殴打,侮辱和折磨,其目的是强迫尚伟丽承认自己卖淫。16日下午3时,尚伟丽不堪凌辱,在趁着看守人不注意,身裹被子从派出所3楼纵身跳下,摔成三级伤残,下身瘫痪。2000年10月,尚伟丽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将唐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2001年4月18日尚伟丽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起诉书,请求法院判令唐河县公安局赔偿各种费用81万元。2001年9月1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令唐河县公安局赔偿尚伟丽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55 518.57元。

  (2)2001年7月,新都县人民政府为了整顿县城规划区域内人力三轮车经营市场,将经营使用年限确定为20年,即从2001年8月到2021年3月,同时规定每辆三轮车有偿使用费为13 000元,并且规定每户购买者只能买一辆三轮车。于是,苟素清等49名人力三轮车夫联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新都县人民政府收取13 000元有偿使用费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9月10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但经过3小时的辩论,都没有结果,法庭只好宣布择期宣判。

  (3)2001年11月23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的刘永伯把4 500元现金拿到宜宾信用社红锋分社存储。营业员清点后说差30元,便把钱退给他。当刘永伯正在柜台上清点时,一个歹徒突然将钱全部抢走,刘永伯当场要求信用社承担责任,信用社却认为,钱已退还给了刘永伯,责任不该由他们负,翠屏区消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双方进行调解,建议信用社付给刘永伯2 000元,其余损失由刘永伯承担。刘永伯无异议,但信用社却不服,于是调解失败。在消协三次调解都无果的情况下,刘永伯于12月11日表示要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而信用社也表示将奉陪到底。

  (4)近年来,机动车司机违规现象十分严重。2001年,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汪强明违章驾驶被交通管理局扣满12分。按要求缴纳了学习考试费和登报费后,汪某将交通管理局告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武汉市桥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驾驶员状告交管局的案件。庭审中,汪强明既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参加了交管局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和考试,也没有拿出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而是把交管局收取他人费用的单据拿来作为自己的凭证。于是法院判决汪强明“不能举证”,驳回了汪强明的诉讼请求。

  (5)2002年7月6日,南京市民杨鸿在南京新面商场购买了“中华”、“玉溪”、美国“KENT”牌香烟各一盒。几盒香烟的外包装上均未标出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址及产品执行标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商品都必须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址等。杨鸿认为,中国上海卷烟厂、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公司、美国布朗威廉森烟草公司均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有关权利,便把上述厂家、销售商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

  (6)2000年7月11日中午1时,湖南省衡阳市外国语学校初一学生丁中兴到蒸水河畔采集标本,发现几个小学生也在河边玩耍。突然,一个名叫杨中华的小学生掉进了河里,丁中兴跳进河里救人,经过多次努力,杨中华获救了,丁中兴却献出了幼小的生命,他牺牲时只有13岁。事后,湖南省少工委、衡阳市政府、市教育委员会先后授予其“湖南省文明少年标兵”、“衡阳杰出少年”、“舍己救人英雄少年”荣誉称号。此后,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向衡阳市民政局上报,请求追认丁中兴为烈士。2001年12月,衡阳市民政局又向湖南省民政厅上报,请求批准追认丁中兴为烈士。但民政厅以丁中兴不是成年人为由,拖泥带水了半年多仍不作任何回复,于是丁中兴的父亲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湖南省民政厅告上了法庭。

  (7)2001年,山东潍城韩老三扒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韩老大”及其图形商标侵犯了在其之前取得商号权的韩老大扒鸡店的利益及其业主韩庆忠的姓名权,韩老大扒鸡店找国家工商总局理论,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却于当年12月7日作出了“韩老三”的注册,“申请程序合法”的裁定。“韩老大”不服,根据200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的商标法,把国家工商总局推上被告席。200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国家工商总局输了官司。

  (8)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但教育部以制订招生计划形式,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区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特别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时比其他地区低100多分)。教育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平等受教育的规定。于是,在2001年高考结束后,青岛市的两名参加了高考的学生“勇敢地站出来”,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教育部推上被告席。

  (9)四川作家何呜声的《侯老过年》在1990年获得《人民日报》人物特写金马奖,并多次被《新华文摘》等多种报刊转载,1995年人民教育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其收入中学自读教材。后经多次交涉,该出版社才支付了部分稿费和赔偿金。但在今后具体支付稿费的方式和数额上,出版社仍一再推诿,没有解决诚意。为此何呜声决定把人民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此前,部分被选进小学课本文章的作者也以人民教育出版社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作者获赔5万元。

  (10)这种“民告官”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据国家公布的数字表明:全国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1992年为27 125件,2001年增加到100 921件,近5年来审结的行政案件共50万件,原告的撤诉率从原来的37.84%下降到32.38%,原告的败诉率从原来的35.93%下降到28.04%,而被告的败诉率则从原来的21.98%上升到25.67%,这一组数字确实耐人寻味。但更令人注意的是:在众多的“民告官”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官”往往缺席。有人说:行政长官工作忙,没有时间接受审判;也有人说,堂堂行政长官出现在被告席上,太没面子。但更多的人则认为: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的“官”们必须出庭,坐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申论要求的第三题要求考生“就以上材料反映的问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800~1 000字的文章,发表自己的看法。要求:紧扣材料,联系实际,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文章成文过程

  1.确定资料的主要内容

  通过阅读给定资料我们可以知道该资料所讲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民告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群众百姓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对于推进依法行政是十分有利,然而也说明了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政水平仍然存在问题,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民告官”激增,表明社会已开始创造一种平等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民与官可以商量、协调、谈判,直至走向诉讼。但“民告官”依然困难重重,阻力较大。由此可看出,我国依法行政任重而道远。

  2.确定文章的标题

  由于对以上资料的内容的归纳,我们可定所写文章的标题是:让“民告官”不再“告状难”。

  3.确定文章的支架

  (1)标题:让“民告官”不再“告状难”

  (2)文章的主体:

  第一段:“民告官”的发展趋势。

  第二段:“民告官”的现状(问题)。

  第三段:表明自己对“民告官”体制完善的总体态度。

  第四段:要大力推行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

  第五段:要大力推行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制度。

  第六段:探索协调处理新机制,寻求“民告官”新途径。

  4.参考文章

  让“民告官”不再“告状难”

  这些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司法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人民群众通过“民告官”这一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到,当前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些行政案件质量还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结;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等等。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要让“民告官”不再难,亟需更新观念,创新体制,完善问责,通过制度建设为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创造条件,用“硬措施”来“保驾护航”。

  首先,要大力推行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据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2年开始,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交由异地基层法院审判,并于2006年进一步扩大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准许原告在起诉时既可选择当地法院管辖,也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审理或由中院移交异地法院审理。实践证明,这是减轻法官压力、保证公正审判的一剂良方,较好地化解了社会对行政审判“官官相护”的担心和疑虑,为“民”与“官”提供了一个相对意义上的“起点公平”。

  其次,要大力推行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便于其发现和了解本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有利,而且能使行政首长在参加诉讼中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达到普及法律知识,促进依法行政的目的。特别是在输掉了官司之后,知道了问题出在哪里,更能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出台了这项制度,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首肯。

  第三,探索协调处理新机制,寻求“民告官”新途径。在“民告官”中不乏这样的情况:合法的裁判不一定合情、合理。法院简单地通过刚性的裁判,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为复杂。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保、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比较突出,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既能减少诉讼资源的耗费,又能缓解涉案“官”“民”的对立情绪,不仅是对老百姓合理权利的关怀,也是对司法权力的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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