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法制教育的八大转型问题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9-03-23 00:00

  中国的法制教育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承担着启蒙民众的重任。然而,目前的法制教育出现了形式单一、内容强硬、自说自话、脱离实际等“独语”弊端,官方的语言、民众的意见和法学家的观点并未形成交流与互动。法律的对话理性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都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法制教育以“独语”为核心特征的传统模式,建立以对话为核心特征的新的宣传模式。具体而言,需要进行八大转变。  

  1.法制教育的目的:从治世牧民到依法治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当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水平远远不能适应这一权利的要求。有的执法人员仍用传统的法律观来看待社会主义法律,依法治国被认为是依法治民;一些地方和部门把立法当成显示权力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偏离了法律保护人民权利这一价值取向;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权大于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人权原则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在现实中不能得到认真落实。由于受“治”于法的深远影响,广大群众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以权代法、执法违法等普遍存在并有恃无恐的现象缺少监督意识,敢怒而不敢言,同时由于施“治”于民的关系,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把自己放在了执法主体的优越地位,缺乏守法主体的意识。在实践中,有些媒体的法制教育,经常有意无意地宣传“法治下的人治”,甚至没有超出传统的“包公戏”理论水平。从根本上说,这些问题存在的思想根源就是没有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念。只有认真对待权利,才会认真对待法治。因此,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的严峻任务。 

  2.法制教育的主体:从“主体—客体型”到“主体—主体型”。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仅仅把劳动人民简单当作法制教育的对象,使得对象客体化,从而使本应该是“主体—主体型”的对话模式异化为“主体—客体型”。“主体—客体型”的一个典型表现就重视守法教育而轻视用法教育,简而言之,这是一种简单的宣传灌溉,不追求反馈和对话,加之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无讼”意识作怪,以及客观上的“司法腐败”等因素,都使得“厌讼”观念挥之不去。怎样使法律知识进一步家喻户晓,如何让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依然任重而道远。 

  3.法制教育的内容: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传统的法制教育偏重于宣传守法的义务,甚至将其放在首位,不厌其烦地告诫公民“要守法,不要违法,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处罚”。这种法制教育的后果是公民消极地、被动地学法。据调查,一般民众(也有领导干部和政法干部),他们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多少项知之甚少,有的竟全然不知。这种法制教育错位现象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教育传统有关。为此,在法制教育宣传中,要改变单一的思维定式,把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结合起来,变被动灌输为主动学习,由“让我学法”变为“我要学法”,使权利义务观念深入人心。 

  4.法制教育的方式:从独语、生硬、简单到对话、沟通、丰富。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形式简单、语言生硬、不求沟通与对话,完全违背了互动与反馈的根本要求。诸如标语口号、大喇叭上街、对罪犯公审宣判、游街、行刑示众、一般民事违法行为在电视报纸上过分曝光,等等。这些行为,无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一般民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要说是罪犯的人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其副作用远远大于法制教育应有的积极作用。例如,中国是标语口号的大国,其广泛性、强大性和渗透力使得所有的宣传媒介都受其影响,都变得标语化、口号化,甚至变异到不顾事实,不讲道理的地步,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5.法制教育的路径:由自上而下为主到与自下而上并重。这是因为,法制教育具有参与性和多样性的特性,需要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张扬,各种非政府组织和非官方团体在社会舞台上起到了越来越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我国现有的法制教育在路径上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并重,官方主导与民间参与并重,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发挥一切可以发挥的力量,建立一个由国家、社会和民众广泛参与的“大法制教育格局”。 

  6.法制教育的任务:由公民的政治生活到法治生活。传统法制教育的弊端是比较关注民众的政治生活,使法治教育成为政治运动的附庸,对于民众的法治生活却不怎么关注。这使得法律与民众的生活距离和情感距离越来越远,民众对法律的疏远感越来越强。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法制教育的任务是让民众过上一种市民的法治生活,而非公民的政治生活,要让法律走出纸面,走出机关,走进民众的生活,成为民众的生活方式,其中,关键的一步是让宪法成为民众的生活方式。普法不仅不能忽视宪法,而且要首先普及宪法,重点普及宪法。 

  7.法制教育的重点:由法条到精神,由实体到程序,由小法到大法。长期以来,我国的普法教育,在宣传内容的重点上有三个特点:一是重视法律条文轻视法律精神,二是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三是重视小法轻视大法。从长远来看,这显然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要求,有弊大于利之忧:首先,基于具体法条的宣传使得宣传内容缺乏系统性、联系性,民众在学习之后很难对法律产生比较全面的了解,更不可能形成作为公民所需要的真正的法律意识,无论是从知识获得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观念培养的角度,这样的内容安排都不会有很好的效果。其次,重视实体法的介绍轻视程序法的宣传,使公民即使学到一些零乱的法律知识,也很难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运用。最后,重视小法轻视大法的宣传使民众失去了认识法律的高度,缺少了对于法律的宏观把握,割裂了一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联系。基于这些认识,我们应对传统法制教育的重点进行大力改进,即在重视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要关注法律精神,重视实体法的同时也要重视程序法,注重小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大法,既要使法制教育材料比较系统连贯,又要使法制教育材料适合公民的理解能力和学习特点。 

  8.法制教育的关键:穿行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虽然现阶段,国家法已占据了优势地位,但法律依然不能随心所欲,因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资源永远不可能是纯粹的单一国家法,还需要包括民间法在内的各式各样的资源共同发挥作用,其间自然会发生两者的博弈。在法制教育中,需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是民间法的内容符合国家法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民间法实际上是将国家法进行了细化,是对国家法的支持,规定了国家法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一般说来宣传时要承认和肯定其效力。二是民间法的内容是国家法调整的空白之处。这种情况下,民间法既谈不上符合国家法的精神,也谈不上违背国家法的精神,一般说来宣传时可不予干涉或置评。三是民间法的内容与国家法的精神相抵触。这种情况下,国家法遭遇到了民间法的挑战,实施受到阻碍,一般说来宣传时要否定其效力。


|网站导航|联系方式|网站帮助|隐私说明|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50609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