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昨日发布的一份调查显示,面对腐败行为,仅有40.1%的受调查者认为自己有举报义务。公众举报热情缺失的背后,一是担心举报“石沉大海”,二是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廉政学者何增科为举报人的境况提供了一组更让人惊心的数据,据称,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里,就有9个遭到报复。
老实说,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举报人保护是在种种司法潜规则的缠绕之下形成的一个难解的结。近十余年来,加强举报人保护的各种呼声不绝于耳,甚至受理举报的部门也在积极呼吁“立法”。然而,在看似已成为社会共识的良好舆论环境之下,《举报人法》却仍遥遥无期。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没有专门的《举报人法》,并不等于没有关于举报人保护的相关立法。宪法第41条、刑法第131条、第146条就是举报人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落实宪法和刑法精神,最高检察院又于1991年颁行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予以具体化。问题在于,立法本不易,执法行更难。法的生命就在于实施,纸面的条款若不能落到地面,受伤害的不但是举报人的肉体,更将是举报人对国家法治的信心。
要唤起民众的举报热情,重建公民心中的法律信仰,首先得有善待权利的良法。一个良法,在具体到举报人权益保护上,不仅应明确举报人的权利,更要以适当的制度安排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权利绝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宣示,更应落在地面。尤其是对举报事件的查处,署名举报人不应仅仅被当作一名旁观者,而应是一名参与者。要完善程序设计,使举报人能够方便快捷地知道自己的举报被有关单位受理后的处理情况,举报人也有权监督和督促有关单位快速、认真地对举报予以查处。对举报人举报的事实予以彻查,并诉诸司法程序寻求正义的达成,是举报人不畏艰辛无惧险阻地坚持举报所最希望得到的结果——司法正义的实现,是保护举报人的前提和必须。
其次,得有严管权力的问责。只有在法律上强化接受举报的机关和接办人的责任,举报人的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长期以来,各种保护举报人的法规或措施出台,往往强调的仅是对责任机关和责任人空洞的“义务要求”,少有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正因为对责任追究的关注度不够,才直接导致了举报人屡被打击报复。一种法规或措施的制定与实行,如果只宣示权利与义务,而不注重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去保证责任机关和责任人主动履行该义务,其结果只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虚化。举报人权利得不到具体而细致的保障,反过来又将破坏公众对举报的理性认识以及公民举报行为的合理化。
当然,对失职的权力持有者进行问责,并不是用三言两语就可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对公民举报推诿塞责的,都是受理机关的“自己人”,而举报人终归是“外人”。在权力的设置上,对失职者的问责又不得不借助于失职者本身来实现。因此,对“自己人”的责任追究常常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的事后救济,也多限于对具体的被举报人的惩处,失职、渎职者在很多时候都被有意忽略。
一句话,在举报人保护问题上,立法并不缺失,但现行立法有缺陷,执法有距离。这一问题的解决,只有借助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方可实现。我们的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是否已经准备好了“迎难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