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日子里,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复又紧张起来。举凡“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以“湖北邓玉娇案”等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于司法的视角看,仍只是个案。但就是这些个案,在狂潮般的网络舆论冲击下,一一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
滔滔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揶揄、嘲弄。上述个案都还只是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比如舆论普遍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该得到维护。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癲狂的舆论“盛宴”。
也许正是由于这些案子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法院还可以相对超脱一些,虽然谁都明白这些矛盾最终还要归于法院。但在现阶段我们不妨更多地关注一下究竟是什么造成了民意的沸腾?应该说这与公安机关对案情的披露有关。杭州飙车案70码的轻率判断,深圳梁丽案涉嫌偷盗言之凿凿,湖北邓玉娇案前后案情描述的不一致,这些都成了人们怀疑的藉口。公安机关与媒体良好沟通,并取得公众的信任是一门艺术,而不是一个简单的自说自话的新闻发布会就能解决的,对此,我们不妨以这些事为例,对这种沟通的艺术进行一点研究和探讨。
——编者的话
民众正在“舍法求法”
毫无疑问,借助于“躲猫猫”、“俯卧撑”、“欺实马”等隐喻之语来表达愤怒,本不应成为舆论的常态。但这些网络热词,却真真切切地成了最常见的“弱者的武器”。于公民寻求救济的日常管道上,“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似已在许多当事人心中成为既定事实。而合法制度管道之内的举报、控告、申诉、起诉、上诉等等,或被冷落,或基本不被寄予希望。
为什么民众“舍法求法”?夏勇先生认为,这“不奇怪”。因为“正义既非仅仅在法院,也非必然在法院。法律问题既非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非必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倘若法外的救济手段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为什么非得走法律程序呢?”
是的,在司法公信不彰,司法权威未立的转型时代,无论是强制要求或是苦口请求,都很难将当事人拉回到既定的法制轨道上来--除非有足够多的经验事实证明,这一轨道既便捷又有效。对当事人而言,他们的亲身验证或他们的所见所闻却总是在告诫着:那些合法的救济管道其实并不通畅,更不可靠。之所以要寻求网络舆论的支持,并非是为了寻求非法的利益,更多的仍只是追求合法的结果或符合大众心理的司法正义。这种“舍法求法已然超越法治的工具性(instrumental)立场而指向一种真正合格的实质性的(substantive)法治。”如果不看到“舍法求法”被广为采纳的社会背景,我们就容易将这些喧嚣的网络舆论当作是不值得一听的感性诉求。若人为地将网络舆情与司法理性对立起来,这种理性的秉持未必就能捍卫法治,有些时候还很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
新中国倡行“法治道路”不过十几年光景,尚处于“现在进行时”的法治建设充其量只是“初级建设阶段”。若以为司法机关只需闭门生产正义,就可以应对“舍法求法”,那也未免太过本本主义与浪漫主义。尽管英美等国确有些“离群索居”的法官,仅仅通过专业的司法裁判也能够收获世人的尊重和敬仰,但在中国不行。司法公信的获得,司法权威的提升,还需要民众的参与,更亟待民众的感知。影响性诉讼本是司法官员与民众展开互动,并让民众感知司法正义的最佳媒介。一味回避只会错失良机,并将导致更多的误解———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又是世俗的。司法判断是职业的,但司法判断又应当是常识的,为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就建立在世道人心之上。如果民众不懂法律神圣,或不明白司法官的职业判断,司法官就有义务向民众解疑释惑。
影响性案件的炼成
以“深圳梁丽案”为例,这起极为普通的“涉嫌盗窃案”,本不致成为影响性案件。但有许霆案的民意喧嚣在前,又有因舆论压力而终致许霆被重审轻判的“网络胜利”
可兹镜鉴。网民关怀作为弱势的“女清洁工”,并试图再次以网络舆论向司法施压以求正义,这一社会心理必须得到重视。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也迎合了这一心理,并成功地主导了舆论的方向。阶层对立被刻意挑动,“女许霆案”的标签早早就被贴上。5月11日,《广州日报》在平面媒体上首先刊发此案的报道,题为《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一个“捡”字足以触动公众的神经。四大门户网站更是在当天的首页显著位置挂出了此报道的链接。网络编辑在标题制作上刻意突出了“女工”、“捡”和“盗窃”或“无期”等对比强烈的关键词。如搜狐制作的标题为《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可能面临无期徒刑》,该新闻页面当天就有网民跟帖30228条;腾讯的标题为《女工“捡”300万金饰恐被诉意义堪比许霆案》,该新闻页面当天的网民跟帖更是高达355550条。网络舆论之热度可窥一斑。在平媒记者、网络编辑和网民的共同作用下,被贴上了“许霆案第二”的“梁丽案”在它还处于补充侦查期间时,就已经完成了从个案到影响性诉讼的跨越。
处于网络舆论漩涡中心的深圳警方,本可向公众澄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以及侦查阶段的案由认定并不意味着这就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能有一个开放式的(而非绝对肯定式的)回答,相信网络舆情自会在补充侦查或审查起诉期间逐渐冷却,并更多地走向理性。比如对报道标题的解读,既然检方对梁丽案的性质认定尚存争议,起诉或不起诉均还处于一种或然状态。《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实则可以等同于《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不起诉》,同样,标题还可改为《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被指涉嫌盗窃,公安移送起诉遭检方退回补充侦查》。
但遗憾的是,深圳警方的回应却是坚称“梁丽涉嫌盗窃证据确凿”。而至于有哪些“确凿的证据”,警方又称,“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不便透露案件的具体证据。”网民以种种网络表达的方式来舍法求法,恰恰是想获得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披露,又一口咬定“涉嫌盗窃”成立,这样的回应除了刺激网络舆论,很难起到正面的引导效果。
在网络舆情危机应对上,政法机关无疑是“老革命碰到了新问题”。司法从自身的角度指责媒体以监督为名行舆论审判之实,故不无道理。媒体从公众信息披露的角度指责司法以独立行使职权为由行暗箱司法之实,也言之凿凿。究其根源,摩擦的发生本不在独立司法,亦不在舆论监督,而在于司法和传媒都应当积极向对方表明自己的职责,并寻求相互的理解。只有有效的沟通,才能让双方安守自己的职责,各为分内之事。
舆论与司法并非天生的敌人,恰当的舆论监督实则能更好地促进司法的公正。既便有不恰当的舆论质疑,从被监督者的角度来说,若是司法秉持了公正,对舍法求法又何惧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