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铁路公检法转制工作已正式拉开帷幕,铁路公安系统可能率先改革(7月28日《成都商报》)。对于这则新闻,无论是铁道系统内部(尤其是铁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社会公众应该都不会感到特别吃惊。事实上一个基本共识早已达成:铁路司法体制应该改革。
但是对于这项改革,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态度。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比较失落,甚至还不仅仅是因为大权旁落:铁路司法机关只不过是专门司法机关的一种,凭什么只废除我一家?有些人可能会比较高兴:铁路司法机关是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企业怎么能拥有自己的司法体系呢?司法权的精髓就在于其独立性、中立性,让从属于企业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涉及全社会的事务,连基本的形式正义都没有。而受改革影响最大的铁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态度则更为微妙:一方面他们可能并不拒绝改革,另一方面他们又害怕改革后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正是因为面临如此复杂的背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过去一直雷声大雨点小,虽然目前已处于改革前夜,改革方案依然“养在深闺人未识”,人们无法看到清晰的路线图。但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事关重大,改革方案如能广泛征求当事者、学界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其方案才会与公众的期待不致有太大的差距,改革也才能够垂范久远。
具体地说,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不过我们未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的“另行规定”。而《人民警察法》更是完全忽略了铁路警察的存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没有针对铁路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作过专门的规定,既然法律明确授权其行使这项权力,那么这次改制,立法机关理应不缺位。
其二,司法机关从属于企业,当然有违司法权的本性,但是不能仅仅将改革的目标设定为让它们变成“纯正”的或曰“一般意义”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统一的模板。因此,这次改革关键在于厘清组织体系,即实现和铁路企业的“脱钩”。
也就是说,铁路司法机关的业务范围可以保持不变,甚至“铁路运输”的名号也可以保留。事实上司法机关越来越专业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许多法治先进国家也都设有名目众多体系复杂的专门法院。即便不设置专门法院,法院内部业务庭的设置也会越来越专业化。当然,如果改成“交通运输法院”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可能会更合理些,甚至考虑和海事法院合并也是一种好办法。至于铁路公安局和铁路检察院的体制,没有必要原样保留。
其三,据报道,正在进行的铁路公安系统改革可能将铁路警察变成“国家公务员”,如果这个消息确切的话,那意味着数量庞大的铁路警察一下子就成了国家的“警察”,这种改革方案实在是明智,并且,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甚至所有司法机关改革都应该体现这种精神。原因何在?因为我国的司法权偏于地方化了。我国有四级司法机关,其中三级都属于“地方司法机关”,而我国又实行两审终审制,司法要去地方化,谈何容易?所以期待铁路司法机关改革能够为司法权的“国家化”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