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将时下流行的网上聊天、手机短信也纳入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家长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查阅。(《长江日报》9月28日)
“禁止家长私查未成年手机短信”的规定,从起草到草案向社会公布,一直到争议最后出台,反对者众。其中有家长,也不乏陶宏开这样的教育专家,甚至在立法者内部,也是观点不一,整个立法过程经历了多次激烈的讨论,“草案二审时还有人说要取消掉”。
这着实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今天,恐怕已没有人会否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该享有独立而完整的人格尊严,而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份,也理当受到尊重和保护。2007年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件、日记等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当时并未引起任何争议,此即可以说明这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共识。按这样的逻辑,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更作为隐私权的合理延伸,诸如时下流行的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何以遭遇如此大的非议?
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很多人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认识,还仅仅停留于观念上,远未落实到现实生活的层面。不难看出,信件、日记等纳入隐私权保护之所以没有人反对,不是因为对隐私权的理解不同,而是因为这些交流方式随着时代的变迁已经相对落伍,使用率大大降低了。现在的中学生乃至小学生之间相互沟通,或许说家长和一些教育者所担心的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在哪里?是网上聊天,手机短信。概而言之,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许多人所持是一种“叶公好龙”的心态。
这其中的用心良苦,当然是人人都可以体会的。一种有代表性的声音是: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之间矛盾,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这种“护犊心切”的国情论,其实正说明了加大未年人隐私权保护范围和力度的迫切性。一问,难道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必须建立在偷窥孩私查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二问:中国的孩子和外国孩子究竟在生活环境上有多么大的不同,以至于“照搬外国的做法”就成了盲目和超前?事实上,不是这条规定超前,而是我们的观念太落后了。
对于“禁止家长私查未成年手机短信”的争议,还存在可操作性的问题,无须回避。不过,在笔者看来,此条规定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它能否得到践行,而在于通过立法活动来倡导和强化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社会共识,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进步。过于追求可操作性,反而会削减其价值。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但必须超脱于现实而表现出一种前瞻性。这样的法律才能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引领社会的发展前进,才是进步和积极的“良法”。
尤值一提的是,该《办法》在草案阶段,广泛征求了20多个领域相关人士的意见,吸纳了学生等未成年人的意见。在笔者看来,这是最大的一个亮点,也树立了一个立法范本——任何一项立法活动,都必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诉求,以立法对象为本位。不能不说,这是我们的立法部门常常会陷入的一个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