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法院新近出台的《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意见》规定,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等5类涉诉信访案件,法院应当举行听证,听取上访人诉求,征询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当面做当事人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和解(10月22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转型,大量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浮出水面,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利益疏导机制,将长期淤积的民间不满及时导向平和、理性而有序的表达渠道。在这种背景中,信访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东方经验”,被置于重要地位。与此同时,身处矛盾漩涡中的司法,也由于自身的局限,难以有效化解涌入社会的各种冲突。尤其是法院的审判,在难以有效均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一纸判决不仅不能定分止争,有时反而引火烧身,促使当事人竞相寻求带有强烈纠错色彩的“信访”渠道。
基于乡土中国的现实背景,当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尚不足以满足民众的现实期待时,信访的介入就构成社会公共治理和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补充,以弥补诉讼等体制内救济机制的失灵,及时化解社会不满。问题在于,传统的信访机制主要靠领导的批示解决问题,易导致“人治”及司法权威的流失,尤其是缺乏规范化的程序约束,信访无论是在启动还是调查审理中都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通过这种信访,当事人要么因为如愿所偿而心生“青天”情结,进而鼓励更多的当事人不信司法信领导;要么因为未尝所愿而寻求更高层级的上访,进而导致重复信访、无限信访。
所以,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既要满足上访者的正当诉求,还必须始终恪守程序理性,防止伤害司法机制。正是在这个层面,福建高院要求在一些涉诉信访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信访听证凸显了程序的参与、平等、尊严、民主等价值功能,有助于吸纳因司法程序瑕疵造成的不满情绪。程序本身具有一种独特的魅力,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等价值,天然暗合了人性解放后的公民主体性诉求。听证程序的引进或许并不能实现信访的实体正义诉求,但听证能够通过某种仪式化的运作传递出公正无偏私的心理暗示,同时给不满者提供了一个畅快的诉说与表达渠道,从而成为吸收不满情绪的最佳载体。通过类似听证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运作,信访者可以将自己内心的不满合法地表达出来,以化解或缓解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听证排斥了案件调查中领导个人化的意见介入,能够有效避免信访带给司法审判的冲击和损耗,增强信访的法治化程度。以正常的法治秩序来衡量,信访机制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化解纠纷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构成损害,一旦其运作趋向封闭化和人治化,最终将无利于法治的构建。听证会提供了一个法院主导、多方参与、平等对话的平台,通过依法律、摆事实、讲道理,理清是非曲直,旨在通过程序公开的推演实现一种阳光信访,从而提升信访在化解矛盾上的效能和威信。正因为如此,中央前不久专门要求,对涉法缠访缠诉,将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保证处理公开透明。
当然,由于传统中国缺乏自然法的文化基础,正当程序观念尚不发达,这种法治背景决定了信访机制的正当性改革依然任重道远。但只要我们坚持努力,在实践中通过对正当程序的反复运用,相信最终会改变藏于内心深处的文化基因,并建立起一种更加符合现代法治价值标准的新型信访机制,从而达到化解纠纷、吸收不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