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环境保护需要“管闲事”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0-01-18 00:00

   环境公益人人有份,当有很多人想“管闲事”,而法律又为“管闲事”提供了合法有效途径的时候,环境保护的春天就快到了。

  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新鲜,但检察院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坐上原告席,却颇为引人关注。

  因违规排污将河涌染成红色,广州番禺区东泰皮革生产染整厂不仅受到了环保局的处罚,还被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告上了广州海事法院。检察院在诉讼中要求污染企业立刻停止污染行为、赔偿环境污染损失,最终一审胜诉。在法律尚无明文授权的情况下,番禺区检察院的探索颇具意义。

  近年来,群体性突发环境事件时有所闻,其根源之一就是公民找不到环境利益表达的合法、有效途径,日积月累,最终酿成暴力冲突。实际上,在物质丰富的时代,人们缺乏的不是环境意识,而是将环境意识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有效途径。在这个意义上,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堪称重大。

  从2008年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案,到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案,公民维护环境权益的主要方式不再是上访、以暴制污,而是到法院“告那家伙”。这两年不断涌现的环境公益诉讼,让我们看到了环境法治的希望。因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发生纠纷后由中立的权威机构解决,而不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以牙还牙”。

    当然,在为我国不断涌现的环境公益诉讼鼓掌喝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环境公益诉讼要告谁?由谁来告?

  告谁?答案似乎很明确,当然是告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以番禺检察院诉讼为代表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污染者之外,放任污染的政府管理部门似也难辞其咎。

  谁来告?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谁能代表环境公益?在我国,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当然可以代表公益。但是检察院同时又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由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它同时具有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法院暂不受理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然而,环境公益不过是个人环境利益的综合体,公民个人开启环境公益的大门虽不可毫无限制,但也不能完全堵死。较为理想的方法,是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预备役”,即在公立机构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公民个人或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只是一种解决环境纠纷的司法方法。而法院不是万能的,法院对环境纠纷的解决可能是最公正的,但却不是最有效率的。要彻底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所提出的问题,还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管齐下通力合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热心于环境保护的人,常常被谑称为“爱管闲事”。实际上,环境公益人人有份,“管闲事”也是在“管自己的事”。当有很多人想“管闲事”,而法律又为“管闲事”提供了合法有效途径的时候,环境保护的春天就快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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