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新条例在扩大审计机关监督范围、规范审计监督权限和程序等诸方面都有新发展,这对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反腐倡廉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近年来,审计领域可谓“风暴”迭起,但人们还有更多期待。比如水、电、气、油、公交车、出租车不时在涨价,财政也年年补贴,可这些企业老说自己亏损,到底是真是假?我们每个月都交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把这笔巨额资金存起来都干吗了?每年查处的贪污腐败分子不少,可真正因审计东窗事发的有多少?
一方面“审计风暴”不断,另一方面老百姓关心的审计问题似乎又没有得到完全的解答。原因何在?可能是有些问题审计到了,但是没有公布,所以老百姓不知道。也可能是因为审计的范围有限、审计机关的人手有限,难免有漏网之鱼。
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而制度的问题则要通过制度来解决。《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正是着眼于具体制度建设,让审计机关敢于审计、敢于公布、敢于处理。
比如,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真正体现审计民主,新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原条例公布的范围限于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三种,而新条例基本取消了范围限制,即“以公布为原则、以不公布为例外”。为了扩大审计监督范围、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不但增加规定了审计监督的具体范围,而且还规范和增加了审计的手段和具体程序,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搞“审计突袭”……
不难看出,新条例的发布可谓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制度优化”。与之前的“风暴”相比,这种制度的“优化”更值得期待。因为只有制度健全了,审计机关才能更专注于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才能回归监督本色,人们对审计结果的关注才会回归常态。换句话说,只有审计领域不再刮“风暴”,审计工作才能算真正做好了。
当然,新条例毕竟是对审计法的细化,在制度实践时也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审计就有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等等。
审计制度的力量在于,它有助于解决以下的问题:对有些事项、有些人,审计机关敢不敢去审计;有些事项、有些人审计出问题了,审计机关敢不敢公布;有些事项、有些人审计出问题也公布了,审计机关是否只能“报告”、“建议”、“移交”;有些事项、有些人被“报告”、“建议”、“移交”了,能否等来令人满意的处理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的“制度优化”还可以来得更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