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有关经适房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嘉兴市建委及嘉兴市各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的《2010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凡是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的嘉兴市民,将无权申请今年的经适房;且《实施细则》还特别指出,即使是今年1月1日(含)后把车过户掉的,仍视为有车。(4月12日青年时报)
经适房上的纠结,大凡是在标准上伤心。譬如著名的深圳经济适用房桃源村三期,最近竟曝出地下停车库停放车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占了两成的消息,气得全国网友口诛笔伐;后来相关部门表态说,当初的申报是按正常程序走的,而至于申报者当时提供的材料是否全面真实,时隔多年自然也无从考证。这事给公众的启示是:经适房申请门槛不是太高了、而是太低了。那么,嘉兴的“有车不得申领经适房”应该算是“就高不就低”的典范,为何政策一出却又反弹一片?
有人说这个规定不应将有车的人一棍子打死,例证说“全家人都没有工作,且三代同堂,家里就我一个人靠拉货养家,我算不算有车一族”?这话貌似很有道理,问得政策好像要心虚,于是得出结论“新政规定似乎缺乏人性化的一面”。但问题是,嘉兴新政中的“车”,当属于生活消费品,而不是生产工具——这显然是两码事情。拉货的车该不该纳入“有车一族”、继而拒绝其经适房申请,政策自然会有补充条款,或者在实践中丰富起来,但不能据此就推而广之认为政策丧失理性。拿这个例子来反驳“有车不得申领经适房”,就如同说“咱有车模难道也不能申请”一样属于诡辩。至于有人将此规定等同于“申请经适房不得养狗”、“申请经适房不能用手机”等,显然也是没有厘清“车”在当下经济生活中的位置。
经适房申请门槛低了,都骂其不公;经适房申请门槛高了,又说它不人性。分配经适房上的“中庸之道”究竟在哪里?这看似是经适房天然的悖论,但实际上还是相关制度在宏观层面久病不愈。早在2007年,国务院旧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同样列为目前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的内容之一。但是,这些年来层出不穷的“六连号”、“开宝马住经适房”等事件深深伤害了经适房的公信与公平,加上市场学派一直主张取消经适房,公众自然也对经适房的“效率与公平”多了不少反思。有一点是肯定的,尽管问题很多、漏洞很多,但经适房的确在缓解低收入群体住房难上作出了大贡献。
我们在“有车不得申领经适房”等标准问题上愁肠百结,根源不在于具体标准有问题,而在于经适房缺位了监督与流转机制,譬如迟迟呼之不出的“经适房退出制度”等。正因为经适房上是“一个标准定终身”,因此,公众既担心标准过低了、又害怕标准过高了,患得患失。如果我们在经适房问题上,能让申请时的标准成为动态的监管责罚机制,那么,即便错分给富人、或者误拒了穷人,反正制度能纠偏、机制能校准——错分了就拿回来,误拒了就再分过去,标准上稍有失衡又有什么可怕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