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5月19日《西安晚报》)
事实上,最高检、公安部此次出台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了无新意。从纵向比较来看,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追诉标准中,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同样规定的是5000元;从横向比较来看,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 5000元。但从网络舆情反映来看,网民们对于这个规定却抵触较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却没有被追诉呢?
如果说法律是白纸黑字写就的东西,那么,你可以指责某些网民不懂法,《刑法》明明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追诉,怎么能说受贿几万元不被追诉呢?但是,还有一种“法律”,可能并没有写在纸上,在现实中却为执法者所真正执行的,而为人们所真正感触的和遵循的规则,或曰“潜规则”,在这种“潜规则”下,有N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甚至更多的案件,并没有得到追诉,从这个角度上讲,你能说网民不懂法吗?
这个“潜规则”不是我信口开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是认可的。去年11月,张副院长在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还有许多事实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比如一些地方纪检、检察机关确实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受到刑事追诉,但是现实中,许多地方却连5万元都不进行刑事追诉,所以,虽然对照《刑法》规定与最高检、公安部刚刚下发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起点数额都是一样,但实际执行却可能差别很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都可以不追诉,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搞商业贿赂5000元就要被追诉,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哪里?
更值得警惕的是,有些人居然还提出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比如张军副院长一面指责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他开出的药方居然是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他说“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他的理由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张副院长考虑的“公正性”显然是贪官之间处罚的公正性,而不是考虑贪官与其他普通民众的“公正性”,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盗窃罪之间的处罚公正性。而今天,借最高检、公安部新的追诉标准出台之际,我想说的是,要尽快消除贿赂犯罪立案标准的“潜规则”,既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要受追诉,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