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环境保护法,依然是1989年修订版,当时的中国正处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如今,环境保护法历经20余年,却一直没有被修订,其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甚至跟后来制定的单行环境法律相冲突(6月15日《中国经济周刊》)。
20年没有修订、内容与现实严重脱节以及与单行法律相冲突,当这样串联起来的词汇成为环境保护法的限定语时,恐怕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知识的人,脱口而出的疑问是,这样的法律为什么还不修改?因为,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叶倩进行的统计显示,环境保护法的所有条文,70%至80%已经被新的环保单行法、相关法完善了。
形同虚设的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应该修改而没有被修改,实则是法律修改背后的部门利益难以平衡的结果。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特别是在环境保护越来越被提升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层面,拥有越来越多对资源进行控制的手段时,这种利益博弈就会处于一种非常胶着的状态,在所有利益相关群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维持现状。
对此,著名的环境法律专家汪劲有一针见血的分析,由于我国规定的环保法体制是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很多部委都认为,环境保护法修改并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大家都有参与的份。这实际上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问题上了,所以一直修改不了。这也正如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单行法的看法,修改每一个单行环境法律时,每一个部门的权力,他们都希望写进去。写得越明确,其他部门就越插不了手。这势必导致,每修改一次,环境保护法就退一步。
这就是当下环境保护法最大的悲哀,已经被单行法完全“覆盖”的法律本身,如果要启动修改程序,就不是简简单单的修修补补,而是有可能推倒重来,其结果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必然要对环境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的权力配置等作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此来统摄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九龙治水”之下如何让自己多分得一份权力资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与其如此,还不如在单行法律上“做文章”,在一个更为狭窄的空间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手段。
如此利益纷争的局面进行下去,环境保护法的前景很不令人乐观,因为即便法律得以修改,也不过是内部权力格局进行重新划分的结果,关注的重点并非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法律。环境保护部门对此有深刻的认识,这正如一直坚持环境保护法“改造论”的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所言,“既然当前一些政府妨碍环境执法的问题比较普遍,那么就应改变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由过去约束企业法人为主,改为约束政府行为为主。从而将环境保护法改造成一部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
虽然杨司长把环境保护法改造成“行政法规”的表述在法律上非常不严谨,因为环境保护法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难道完善环境保护法要让法律降格?但我知道他想要表达的意思是,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以约束行政权力对环境保护资源的“蚕食”为主。但问题是,在法律的修改始终处于内部博弈的状态之下,这样的结果几乎不可能避免,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必须将其置于公开博弈的语境下,让部门权力资源的划分更好地为保护环境服务,而不是成为谋求部门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