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和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浙江是最早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省份之一,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下一阶段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
近年来,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与要求,浙江各地把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作为实事工程、民心工程来抓,通过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健全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得以有序推进,真正惠及了广大农民群众。
1、探索不同的保障方案。浙江不设“个人账户”,坚持县级大病统筹,按照以解决农民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引导各地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探索制定不同的保障方案。部分县(市、区)除报销住院医药费用外,还能报销指定病种的门诊大额医药费用,将肿瘤、尿毒症等重病的门诊后续治疗费用也列入报销范围,突出大病为主,重点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38个县(市、区)除了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还实行乡村卫生机构门诊和体检的小额报销制度,大大提高了参保农民的受益面。
2、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按照合作医疗费用结报执行部门来分类,目前浙江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县卫生局下属的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目前浙江绝大部分县实行这种管理模式;二是在农业人口较少的县和部分城郊的市辖区,推行了由县(区)社保中心代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报销业务的形式;三是在市场经济意识较强且商业保险网络健全、管理规范的地区引入商业保险代理机制,政府制定合作医疗方案和报销比例并负责组织发动。把从农民那儿收来的钱连同财政支持资金一起,交给商业保险公司代理报销业务,县财政每年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用。
3、探索多样的筹资和支付方式。一些县(市、区)通过与农民签订协议,由当地信用社统一代扣交纳合作医疗费用,这一方法提高了筹资的工作效率。为方便参保农民报销,各地采用多种措施,或在病人出院时由医院通过计算机联网实时结报,或在病人出院后到乡镇结报点通过计算机联网向县结报中心审批结报,或在病人出院后由乡镇专管员到县结报中心审批结报等多种方法。各县(市、区)还特别加大了信息化管理程度,使医疗费用生成单位、医疗核算单位和报销单位之间实现了互联互通。截至2006年底,有48个县(市、区)建成了比较完善的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25个县(市、区)即将完成改造和建设,合计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3.9%。
从横向比较看,浙江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截至2006年底,浙江8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已全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农民290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6%,提前完成了中央关于2008年基本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目标:人均筹资水平达到60元(同期全国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0.7%;4.1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0.5%;人均筹资水平仅为30元)。截至2006年底,浙江全省累计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9.33亿元(其中政府资助20.55亿元),累计支出住院报销费用30.34亿元,支出门诊、体检报销费用2.98亿元,已有209.44万人次报销了住院费用,1211.51万人次得到门诊、体检报销,参保农民的受益面达到42%,住院患者合作医疗次均补偿额为1493.42元,住院补偿率为21.85%。
二、存在的问题
1、报销范围窄、比例低,农民的受益面小。目前我省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仍以大病统筹为主,只有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才能部分报销。而一般来说,需要住院治疗的大病较少,而经常发生的头痛、感冒等小毛病却又不需要住院治疗。因此,农民在缴纳费用后,往往全年得不到任何的医疗补偿,合作医疗制度的真正受惠面很小,导致许多农民认为不划算。尽管近年来部分县(市、区)在实行“零起点”报销后,这个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报销比例仍然过低。无法提高农民小病就诊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一些经济比较困难的农民依然采取小病能熬则熬、能拖则拖的方式,小病拖成大病,这跟合作医疗的宗旨是不相符的。
2、报销手续太繁琐,报销时间太长。在德清县等地的调查中。我们听到许多农民反映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过于繁琐。这在一定程度上跟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了解程度也有关系。实际上,报销的手续并不十分繁琐,农民只需把住院治疗的收据交给村大病医疗办进行审核即可,再由村交到镇,最后由县卫生局的大病医疗办审核,中间的手续无须农民自己办理。但由于农民对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限制条件、如何计算报销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报销的手续等细则不甚了解,再加上实际报销过程在时间上往往拖得过长,使农民普遍感到报销手续十分繁琐。
3、定点医院少、收费过高,农民就医不方便。随着农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农民生病一般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县城医院就医,但这些定点医院的收费普遍比个体诊所和药店高,与合作医疗所能获得的补偿相比微不足道。另外,部分定点医院的医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解不够,虽然有些病可以用多种不同品名的药治疗,药效基本相同,但由于医生不细心,处方里所开的一些药很可能是不能报销的。
4、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了解。从我们对德清县的调查情况看,目前虽然全县农民都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但是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制度缺乏了解,共有46,1%的人表示“很不了解”或“不太了解”,36.9%的人表示了解程度“一般”,而表示“比较了解”和“很了解”的农民则分别只占15.3%和1.7%。这表明相当多的农民尽管随大流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但对这项制度的了解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对于目前合作医疗费用来源中,省财政、县财政、乡镇财政、农民自筹之间的比例,只有14.2%的参合农民表示“清楚”,表示“不清楚”的却达到85.8%,占了绝大多数。
三、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1、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合作医疗模式。要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小病就诊的自觉性,必须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这就要求政府逐步增加城乡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适当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人。最近下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也提出,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筹资标准。按照我省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方面,可以普遍推行门诊和住院费用的零起点报销,同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药报销用药目录,适当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用药范围:另一方面,则需要较大幅度地提高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逐步由目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走向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合作医疗模式。广东省东莞市、佛山市顺德区等地的实践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50元,就基本可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对于大病的救助,一方面可以在合作医疗基金中切出一定的比例专用:另一方面可以由民政部门采取二次救助。
2、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第一,可以在加强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除了公立医院,政府还可以制定标准,将合乎标准的私立医疗机构也纳入合作医疗的定点单位,同时强化对这些机构的日常监管。这样既增加了农民就医的选择自由,也对既有的定点机构加大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的压力。第二,一定要强化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使之以悬壶济世、治病救人为己任。这意味着政府在对公立定点医院进行监管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支持,公立机构的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都应由政府负责。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那些公立的医疗机构既直接为农民提供合乎需要的医疗服务,同时还可以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杠杆而存在。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公立医院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价格杠杆。
3、简化报销程序,加强对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农民反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手续过于繁琐的问题,应进一步简化报销程序,改进工作方法,努力缩短报销时间,使农民能尽快领到报销费用。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向农民们解释清楚新型合作医疗的性质、目的、运行方式、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方式等,同时还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让全体农村基层医务人员熟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目前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还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队伍的建设。一是高等医学院校要针对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二是采取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与医学院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确立让医学院毕业生下乡服务一定时间的制度;三是鼓励农村现有的在职卫生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的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四是建立健全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制度;五是鼓励大医院的优秀医生下乡,到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工作,建立优秀医生定期支乡支农制度,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