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时评:“考察”屡成“公款游”,“纠结”在哪里?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0-07-05 00:00

    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2010年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制定出台《解释》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这次中央纪委出台这个《解释》,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相关违纪行为的处罚,更加有章可循。相信这一《解释》对于遏制公款出国(境)游行为,一定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问题在于,如何及时有效发现公款出国(境)游行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单位组织出国(境)游,一般不会写在脸上,也不会大声吆喝,监督起来有些困难。从经验看,很多是由知情者在网上发帖,形成舆论热点,然后有关部门跟进查实。没有网络等媒体的监督,单靠各单位各部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恐怕是远远不够的。

  但是,要管住官员的腿,光靠“体制外监督”(比如新闻媒体的监督等),也是不够的,因为这些监督毕竟是偶然的、随机的。要从根源上遏制公款出国(境)游,还是要从完善“体制内监督”着手。这次出台的这个《解释》,便是其中之一。

  当然,中央纪委这次出台的《解释》,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事后惩戒”,“事前防范”同样也是必须的,这样可以减少官员犯错的机会,也可以减少国家利益的损失。一头一尾管住了,情况可能就会好得多。

  比如,管好审批。按说,官员出国(境),相关的审批制度还算严格,问题是执行环节可能会走样。因此,笔者以为,一旦查实公款出国(境),审批的部门和领导也应受到相应处分,这样他们就不敢随意“放行”了。

    再如,管好经费。公款出国(境)游,关键在公款,也就是国家利益。说不清楚出国(境)理由,就不给经费,即使出国(境)的理由是成立的,也要有个标准,比如住宿什么标准,吃饭什么标准,这样也能管住一部分公款出国(境)游。

  但是,笔者以为,根本的问题还不在这里。我们可以看下,公款出国(境)游,一般打什么旗号: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这里面,有些是合理的,但是,有的不过是个“由头”、“幌子”而已,这早已是大家“心照不宣”的了。有的人或许振振有词:我们确实是去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城市管理经验。没错,先进的管理经验确实应当学习,问题是,你学到什么了?学了之后又用了多少?这难以评估,也难以量化。

  这个问题,看似“纠结”,其实也很简单。仔细想想,这些事情是不是地方政府该做的,如果用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筛子”来筛选一下,那些所谓的“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哪些是应该去的,哪些是可去可不去的,哪些是不该去的,结论应该不难得出。

  实际上,在这次出台的《解释》中,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作了清晰界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有人或许会问,什么是“实质性公务”?笔者认为,就是政府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情。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遏制公款出国(境)游,这有赖于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顺便说一句,如果有单位或部门很想出去“考察”一番,不妨先考察一下别的国家和地区的官员出国(境)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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