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时评:危害食品安全就得从重处罚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0-09-17 0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新京报》9月16日报道)

  一般而言,对于通常意义上的从重从快处罚,我是持有异议的。道理并不复杂,法律是有程序的,需要一步一步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所以,从重从快或许不会断错案冤枉人,但匆忙之中断下的案件,难免会有瑕疵。事实上,只要严格地依照司法程序进行断案,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就已经达到了惩戒的目的。

  但对于那些为了些许的利益,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分子,我们此前的法律显得有些过于宽宏大量。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前不久一位销售了几十吨问题奶粉的企业负责人,不过被判三缓三,而且还是处罚的上限,这样的处罚自然难以平息公众的愤怒,更达不到司法惩戒的目的。

  所以当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出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后,其所表达的“严惩”之义,实际上是让原本对破坏食品安全进行惩处过轻的法律,恢复到正常的惩戒体系的一个信号,依照通常的判断,这意味着或许在其后的人代会上,有关破坏食品安全最重可判死刑的法规或是法条就会正式获得通过。这显然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这个信号表明,当前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今后再出现诸如苏丹红、问题奶粉、地沟油之类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恐怕那些胆敢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受到的惩处就不会是判三缓三的虚无飘缈,如果在食品领域里敢于以破坏公民身体健康为代价赚黑心钱,那么对这样的良心完全丧失的人予以重刑,一点都不冤。

  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重刑主义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正如死刑的存在,依然也会有杀人行为一样,但至少以往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短板可以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至少那些敢于铤而走险者今后面临的风险要比以往大得多,这是他们不得不认真思量的。

  除了重刑之外,另一个问题也同样需要思考,既然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其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丝毫不亚于一场矿难,因而仅仅对几个相关的当事人课以重刑还是不够的,对相关的监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也应予以一一地倒查,该问责的问责,该撤的撤,该抓的抓,在这个问题上,同样也应予以“从重从严”的处罚。或许只有这样,我们的监管部门才不会总是后知后觉,总是得心应手地干亡羊补牢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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