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浙江省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部门对各市农业部门和厅属各单位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设区的市农业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和县(市、区)农业部门对所属各单位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情况的考核,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督促力度,促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为加速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条 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坚持群众路线。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各级农业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依法行政年度工作目标与各级农业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一并下达,并适当提高其考核所占的分值。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农业部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情况;
(三)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
(八)认真实施普法规划,全面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九)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十)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农业部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收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二)完善和落实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告知、听证、送达、公开、归档以及评估评价等配套制度,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案卷归档要求;
(三)依法清理与界定农业行政许可项目,统一项目名称,清理结果按规定公布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清理与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已取消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而继续实施;
(五)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对下级农业部门及本部门所属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公告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名称;
(二)公布执法依据目录和权限,正确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工作;
(三)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责,科学分解执法职责,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激励机制。
第九条 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积极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
(二)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做到行政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三)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不得畸轻畸重;
(四)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
(五)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完善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严格执法证件发放、验审规定,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制度,明确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权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行政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法定权限、程序和年度立法计划,起草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确保草案质量;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管理;
(三)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修改或废止已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农业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执法监督责任,有效解决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期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辩,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
(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八)自觉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 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仲裁、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因农业生产事故、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及农民负担等等而引发的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农业信访处理细则(试行)》,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认真实施普法规划,全面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农业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二)完善农业部门公务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着力提高公务人员依法办事水平,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三)加强行政相对人和农民群众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行政相对人依法生产经营的观念和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创新农业普法新机制、新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向社会宣传普及农业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农业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为“三农”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十五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考核;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配强配好法制工作力量;
(四)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等公共财政纪律;
(五)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农业政务信息公开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农业政务信息,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评议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宣传依法行政及考核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拟定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拟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细则;
(四)承担对下级农业部门及本级农业部门所属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并提出考核等级的意见;
(五)有关依法行政考核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听取汇报与核查材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包括自查自评和考核评议两个阶段,以自查自评为基础,以考核评议为依据。
第十九条 自查自评由被考核部门、单位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或本级农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考核评议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二)核查或抽查有关台账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四)向社会发放问卷调查或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五)抽查其所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或所属各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六)查验其对上级农业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七)上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评议方式。
考核评议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其他考核工作一并组织。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行基准分扣分制,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69分以下)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由评分细则确定。
被考核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因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者某项工作成效特别明显并在全省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可以酌情加分。
被考核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因工作过错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变更或者撤销、因未依法决策造成农业经济发展重大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以及因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其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自查自评和考核评议的情况,提出考核等级的意见,报本部门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设区的市农业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抄告省农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农业系统年度综合性先进集体的评选,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果相结合;对依法行政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以上等级的,不得评为年度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农业部门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考核部门每年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8日浙农政发〔2005〕16号文件中的《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