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号),要求有关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造各方面的有利条件和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浙江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级财政也将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改善在基层就业大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订具体措施。
通知规定,要逐步增加省级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志愿服务西部和省内欠发达地区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的比例,2006年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锻炼,并制定具体的方案和管理办法。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通知还规定,对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工作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给予适当优惠,优先录用。今后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乡镇公务员招考指标,用于定向考录在村“两委”任职两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
通知提出,对在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支持。到2006年底前,除欠发达地区外,省和其他各市要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在基层创业“撑腰”。此外,有关部门还将为有志于在基层创业的大学生们提供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补贴,并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要求,对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申报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将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