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04年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4-07-20 00:00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关于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决定,于2004年9月4日至5日举行2004年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全省计划录用1639名,具体招考职位将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站(www.fjrs.gov.cn)和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www.fjkl.gov.cn)公布,设区市以下的招考职位还将通过当地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

主要面向有新增编制或缺编的系统和部门。党群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其以上学历的福建省常住户口的人员;2、福建省生源在本省和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就读的2004年应届毕业生;3、外省生源在福建就读的普通大、中专院校2004年应届毕业生;4、外省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和学位的人员。

中、小学教师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录用的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须在录用单位服务满三年以上,并征得现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被辞退的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五年内不得报考。

(二)招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4、身体健康,符合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条件(录用体检标准见上述网站)。录用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必须符合相应规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年龄在18岁即198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至35岁即1969年7月1日(含1日)以后出生,个别特殊职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年龄需要作专门限制的,以招考简章公布年龄要求为准;5、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6、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7、符合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办法、时间、地点和要求

2004年秋季采取网络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报名方式由省和设区市考试录用主管部门决定。

(一)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04年7月28日~8月10日

报名网址:www.fjrs.gov.cnwww.fjkl.gov.cn

通过网络报名的报考者,可于2004年8月12日~17日登录福建人事人才网站(www.fjrs.gov.cn)或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www.fjkl.gov.cn),从网络下载自己的准考证并自行贴上两张本人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相片,于2004年8月16~17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持网络下载的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到指定的考试地办理核实准考证及鉴印手续,未按时办理鉴印手续的不得进入考场。省直及各设区市办理核实准考证及鉴印手续的地点将于8月5日在上述网站上公布。报考者应对自己所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者,其笔试成绩无效。各职位报名情况将通过网络及时公布,为报考者选择职位提供参考。

网上报名指定招商银行“一卡通”和建设银行龙卡作为网上支付报名费的结算工具,办理招商银行“一卡通”、建设银行龙卡及网上支付业务,请分别咨询:招商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5;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

(二)现场报名

为了方便考生报名,省直机关除网络报名外,2004年8月17日进行现场报名,报名地点设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温泉公园路69号)。各地是否进行现场报名由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决定。有进行现场报名的,时间统一于2004年8月17日进行。报名地点见有关设区市的公告或上述网站上的通知。

现场报名的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相片4张,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报考者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委托他人报名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四、考试内容范围与考试时间

(一)职位类别:招考职位分为A类和B类。A类职位主要包括:机关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括:机关中从事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行政机关中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二)试卷类别:笔试分为A类职位试卷和B类职位试卷。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笔试科目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笔试科目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报考公安系统所有职位的还必须进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需要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由用人部门提出意见,省直部门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批准,地方部门报设区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局批准,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专业笔试有关事项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三)考试内容: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其考试范围参照《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上述网站)。

公安系统专业笔试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复习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报考者可到现场报名点或各设区的市公安局政治部和省交警总队政治部购买。

(四)考试时间:2004年9月4日上午9:00~11: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类)试卷,下午3:00~5:30考《申论》(A类)试卷,9月5日上午9:00~10:30报考公安系统职位的考生考《公安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考生参加每场考试均须随带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

五、其他事项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基础知识》必须用2B铅笔作答,《申论》必须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作答。

(二)进入面试的考生,笔试成绩必须达到省定的进入面试最低控制线。同时按照每个职位招考计划数的三倍从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如果少于计划数三倍的也可进行面试。

(三)须进行体能测试的职位,经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可在笔试成绩达到进入面试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直接进行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

(四)考试成绩的计算。考生的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计。有进行专业笔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及面试成绩按各占40%、30%、30%的比例合计。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乡(镇)或各级民族事务行政机关的在原分值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设置总分×10%加分。

(五)笔试成绩进入面试最低控制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划定。考生的考试成绩可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或电信信息台16883888查询。各设区市可自行确定其他公布成绩方式。

进入面试、体检、考核的考生由招考单位负责通知本人。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原件,在职考生需提交单位同意报考或已解除合同的证明参加面试,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六)根据招考职位计划人数和笔、面试综合成绩,以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造成职位空缺的,在进入该职位面试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原因造成职位空缺的一律不再进行递补。

(七)今年秋季公务员录用体检对病毒性肝炎检查结果判断标准修改为: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即病毒标志物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e抗原(HBeAg)、丙肝病毒抗体(抗—HCV)、丙肝病毒RNA(HCV  RNA)为阳性],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正常的,为合格。急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持续正常半年以上的,为合格。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持续正常2年以上的,为合格。其他方面的体检标准按闽人录[1996]25号规定执行。报考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仍按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文件执行。

(八)考试成绩必须针对所报考职位即准考证号码所对应的招考职位方为有效。

(九)《招考简章》、《考试大纲》和体检标准等考试政策规定,可在上述网站查询,或在报名现场咨询。

(十)报考者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报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一)本公告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招考公告由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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