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布公务员体检标准 健康乙肝带菌者可录取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4-08-02 00:00

  本报讯 (记者 魏铭言) 卫生部和人事部日前首次公布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从今日开始到8月31日,由两部委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实施。据悉,这也是政府录用公务员身体标准在全国首次统一。

  记者昨日从卫生部了解到,试行期的《通用标准》共分22条,分别在心、脑、肺、

肝、肾、胃、血压、血液等身体各个方面的公务员健康标准做出明确限定,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在22条《通用标准》中并未对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确限定。

  《通用标准》还特别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通用标准》规定不能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病症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等器质性心脏病者;

  严重的低血压、高血压或血液病患者;

  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患者;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患者;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患者;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红斑狼疮、皮肌炎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者;

  严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患者;

  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患者;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

|网站导航|联系方式|网站帮助|隐私说明|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50609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