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无兵役证不得招录为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4-09-18 00:00
今后用人单位要检验适龄公民的《浙江省公民兵役证》,没有兵役证或有拒服兵役记录的,将不得招录为公务员、办理出国出境或招生、招工手续等。昨天,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拟在该省建立公民兵役证制度。
该草案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未满22岁的男性公民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指定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并领取《浙江省公民兵役证》。各级人事、公安、教育、劳动保障、外事、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国出境或者招生、招工、工商登记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无兵役证或者有拒服兵役记录的,在超龄两年内不得办理上述手续。
同时,该草案在审定新兵上增加了对几类人员的征集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批准服现役,同时可以保留学籍,退伍后予以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级优惠政策;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可享受各种优待。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入伍前系在职职工的义务兵,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也将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