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办理庭前准备过程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件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工作等。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管理分类不够明确,将法官和书记员一同作为法院干部进行管理。法院所录用的书记员,若干年后一般即可晋升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上海市高级法院人事处处长孙磊说,法院将对聘任制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意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就像护士永远做护士,医生永远做医生一样。"孙磊解释说。
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实行合同管理,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经公示、报批拟同意聘任的书记员,由招聘法院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职级;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的职责。
此前,我国法院招收书记员一般采用录用制;而聘任制书记员则必须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次聘任制书记员的招考对象必须符合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招考条件,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