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中央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区分的中国,占全国公务员58%的县乡两级公务员--超过300万人,受制于机构规格和职位数量,绝大部分难以升迁,只能在科员、办事员这两个最底层的台阶上走完职业生涯;相应的,难有太大起色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将伴随他们终身。已向国务院报送即将提交初审的《国家公务员法》,将为他们另辟一道上升阶梯--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新京报》12月5日)
如果能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无论对于打破“官本位”的思想,还是在公务员中间实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都是有益的。
然而笔者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以职务晋升还是级别晋升来决定公务员的待遇的高低,都是一种以身份来决定待遇的做法--当然,这种身份关系不同于封建社会中因血缘、宗亲关系生成的天然身份关系,而与本人的努力有关,反映了其能力、业绩、资历等综合素质。但是,如果仅仅以职务、级别这种身份关系的晋升来决定各种待遇,不引入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业绩大小作为评判机制,仍然是非理性和不公平的。因为,职务、职级的确定往往是一次性的,公务员只要上了一个台阶,待遇也就上去了,那么其待遇就只和职务、职级有关,而与实际工作中付出的劳动无关,这样在事实上就产生了“同等劳动不同待遇”的不公平现象。
如北京市推行“3581”工程后,北京市中级法院的一位人士说,以前科员的基础工资比处级低,但如果办理的案件多、质量好,收入可能与处长差不多,甚至更高。据他介绍,北京市某中院自1996年以来渐渐形成自己内部的奖金制度,其主要的标准是“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客观上有利于法院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提高。而这些奖金的取消--虽然新制度中设立了绩效工资,但它仅与公务员级别挂钩,而与其个人业绩表现无关--可能导致大家回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时代。(《新闻周刊》)
同时,这种单一的评判机制也可能会加剧在职务、级别晋升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一次性的投资能换来长久不变的回报,何乐而不为呢?
在笔者看来,公务员职务、级别的晋升给公务员带来的荣耀是无以伦比的,权力的拥有使其万众瞩目,能在更高职务上实现其人生抱负,这是给公务员的最高回报。不然,何以理解美国总统布什最近提名家乐氏食品公司首席执行官卡洛斯·古铁雷斯为商务部长时,这位卡洛斯先生会舍弃750万美元的年薪而自愿出任年薪17.5万美元的公职?因此,职务、级别的晋升本身是对公务员的充分肯定和认同,但如果其要获得比他人更多得多的待遇,仍然应当更加努力地工作,而不是简单地以其已经获得身份进行分配。也只有如此,大多数处于金字塔底端且升迁无望的低级别公务员,才能在多种形式的待遇分配机制中获得勤奋工作的动力。
笔者建议,《国家公务员法》有必要引入以实际业绩来确定待遇的机制,建立职务、级别的晋升和以实际业绩来提高待遇的双重机制。当然,这种业绩在具体评定中如何量化,不同职务、级别的公务员中实行什么样的标准等等,都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