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事部、卫生部颁布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答记者问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1-23 00:00

  1月20日,人事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通用标准》)新闻发布会,《体检通用标准》正式实施。近日,省人事厅,卫生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体检通用标准》出台后,原我省制定的标准是否取消? 
  负责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省人事厅于1996年与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制定并以省人事厅名义下发了《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和标准为选拔录用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原有的体检标准需要进一步改进。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正式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我省将从今年春季录用公务员开始执行这一标准,但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仍按我省考录主管部门或人事部规定的标准执行。
  记者: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体检通用标准》,有什么新的特点?
  负责人:《体检通用标准》共二十一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体检表对体检项目和检验项目作出了详细规定。应该说更加科学化、人性化,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取消相貌、身高等外在因素的限制。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通用标准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鉴于公务员职位千差万别,通用标准提出,对于一些对身高、相貌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需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招考简章中明确规定。二是对残疾未作表述。对此人事部专门征求了全国残联的意见,通用标准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三是规定了复检的程序。复检作为一个程序,对于维护考生和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定复检程序是必要的。同时,为保障双方平等权益,减少争议,提高行政效率,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四是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见通用标准第七条)根据这个表述,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标准中是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
  记者:是不是各地各部门在招考公务员中必须严格执行《体检通用标准》呢? 
  负责人: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我省人事厅、卫生厅联合转发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并从今年春季录用公务员开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省以上录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如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仍按人事部、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记者:根据《体检通用标准》,哪些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负责人:《体检通用标准》规定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50多种疾病(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对象不能录取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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