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江苏省党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解答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1-20 00:00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苏人发[2005]7号文件精神,现就2005年全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报考年龄有何规定?具体年龄时间怎样计算?

    一般职位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年龄要求为25周岁以下,部分职位对年龄的特殊要求见职位简章。年龄以200511日计算,如35周岁以下指197011日以后出生的。

    二、对学历有何要求?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须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的学历;其它职位具有普通高校学历、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党校序列学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

    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2005年应届毕业生须凭学历证书领取录取通知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相应学历证书。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

    取得硕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均可报考学历要求为硕士研究生的职位。

    三、关于回避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四、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五、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不受限制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在进入面试前必须提供本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六、关于生源地和户籍限制的问题

    1、在宁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职位。

    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部分紧缺专业的本科学历人员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性安置条件(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省级机关职位面向全省招考。

    2、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职位。

    有关规定见各市招考简章或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咨询。

    3、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职位。

    原则执行招考单位所在市的规定,但专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限江苏省生源。

    七、报考需提供哪些材料?

    本次招考有两个阶段需提供或出示本人相关材料。

     1、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同底正面免冠照片三张;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必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还须携带关证明。

本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报名(确认),但需提供受人身份证和人的有关材料。

    2、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普通高校2005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均为原件);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其中社会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均为原件)。

    八、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办理录用手续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九、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市及其以下机关是否设置开考比例,如何设置,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予以公布。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开考比例为3:1

    设开考比例的地区,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开考比例执行所在地的规定。

    十、关于调剂问题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省组织、人事部门划定合格分数线。各职位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计划1:3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之比达不到3:1的职位,是否从报考其它职位的合格人员中调剂以及调剂的原则,市及其以下机关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依照管理单位不进行调剂。

    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调剂原则执行所在地的规定。

    十一、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报考的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刑法、刑诉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加试《公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加试时间、地点见各市职位简章和招考简章。

    十二、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体检按招录人数的1:1进行,由省、市考录主管机关组织,也可委托用人单位组织。

    体检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即将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仍按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部分职位确因工作性质需要,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经用人单位向录用主管机关申请同意后,在职位简章中公布。

    十三、哪些情形为录用考核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

    (11)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近五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者;近五年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十四、本次招考有无参考教材?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各科目考试范围见《2005年江苏省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通过网络公布。

    十五、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报名考试费用按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为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和政府爱才、惜才、求才的选人用人理念,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地在现场报名和现场确认时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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