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
建议:新录用公务员先到农村或基层单位锻炼答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乡镇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应在基层岗位服务3—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不得调入上级机关。”省人事厅将于近期发文对此做进一步要求。建议:从经验丰富的村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答复:我省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以来,先后3次组织乡镇机关招录工作,在学历、年龄等条件上,对部分面向村干部招录的职位适当放宽。2005年全省考录工作继续明确这一政策。建议:公选任村官的毕业生纳入公务员招考计划解决“身份”问题答复:通过公选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聘期干部“身份”问题,省委正在制定有关规定,现有聘用制身份干部聘期内可享受公务员有关待遇。建议:县乡(镇)级公务员招录权下放到市答复: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主管,省里无权转移授权。目前,各市(含省垂管部门)公务员招录职位简章的编制、报名、笔试和面试的组织、专业科目考试、体检、考核政审等工作已交由市考录机关负责,录用审批也由各市依权办理。建议:公务员工龄满20年可以提前退休答复:有关规定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不是说“公务员满20年可以提前退休”。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人事厅已草拟相关文件上报省政府。
人事法制建设
建议:制定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相融相通政策答复:人事厅已将促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与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联网贯通,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各具特色的人才市场贯通机制列入2005年工作计划。建议:尽快出台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政策答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没有明确职能归属,人事部门承担了这项工作。2003年,省政府发文取消了人事部门认定工作。只有等国家明确赋予人事部门相关职能后,才能出台政策。
事业单位改革
建议:出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答复:人事厅已经报省政府的《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送审稿)》中,规范了相关条款。实施后,聘用合同将作为事业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取消事业单位进人不必要审批环节答复:人事部门将区分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实施不同政策和制度:对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强调宏观调控;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赋予更多用人自主权;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再下达增人计划;符合政策流向、系统内部调整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核定后报人事厅备案;对引进我省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等“政策主导型”增人计划,随到随办。建议:全面取消聘用制干部身份答复:按照即将出台的《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人员一律按聘用合同工实施岗位管理,全面停止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工作。建议:多元化分配形式与现行工资政策衔接答复: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类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当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应当按照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和津贴核发退休费。
高层次人才建设
建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入学政策落实到位答复: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其子女(包括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的入学问题,由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建议:建设高质低价的人才公寓答复:国有企业引进国家级专家和企业紧缺人才,可购置商品房以成本价出售给引进人才居住;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与引进人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灵活解决生活住房;鼓励地方政府建造人才周转公寓,提供给高层次人才租住。建议:社会保障政策兼顾高层次人才答复: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如需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补缴。受聘人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建议:出台《江苏省人才居住证制度》答复:目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协调研究制定《江苏省人才居住证制度》。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打破行政区域限制,促进人才作用的发挥,逐步实现人才在区域内的合理流动和自由流动。通讯员 李志宇 王向东 南京日报记者 沙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