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05年招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简章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2-03 00:00
为适应我市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调整人员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2005年,我市部分市级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区县、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以及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公开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379名,招考简章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党校序列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双眼单裸视力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170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含)学历的,身高可降低2厘米,矫正视力达到5.0,年龄放宽至3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两眼裸视力均在4.7(含)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168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
5、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2005年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性安置条件(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普通高校专科学历2005年应届毕业生限南京籍生源(报考监狱系统的专科学历应届毕业生,限本省生源)
普通高校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大专以上学历或党校序列学历的人员以及社会在职人员限南京籍户口。报考监狱系统的普通高校未就业的往届本科以上毕业生,限本省生源。
6、签有委培合同的毕业生,经委培单位同意,允许报考。定向、联办的毕业生经定向、联办单位同意后,限在定向、联办的地区和行业报考。
7、本人与所报考机关中现有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报考该机关。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还应具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法律专业职位须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和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要求,详见《2005年南京市招录职位简介表》、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com)、南京毕业生就业网(www.njbys.com)。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招考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报名 根据招考职位进行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普通高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全日制成人教育须由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全日制学历证明);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必须提供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考生必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符合有关政策性安置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取得面试资格的在职人员,在领取面试通知书时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以上证件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报名时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有困难的,可用复印件替代,但必须在领取面试通知书时提供原件。本人现场报名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除提供报考者所须材料外,还须提供代报名人身份证。
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填写《江苏省报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考公安系统6张),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可选择省内考区,就近参加考试。同时缴报名费98元整。
对特困考生可减免考试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报名现场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
报名时间:2005年2月19日-21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南京文化艺术中心(长江路101号)
2、笔试 报考者须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内容按招考职位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种。
A类职位的考生需要考:《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职位的考生需要考:《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C类职位的考生需要考:《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两科。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位除外)需加试法律专业科目。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报名后,考生须于2005年3月24日-25日凭“领取准考证通知”到报考单位领取准考证。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公共科目笔试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05年3月2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8:30----10:00《公共基础知识考试》(A、B、C)
10:30----12:1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C)
下午:2:00----4:30《申论》(报考A类职位考生参考)
4:45----6:00 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专业科目考试
3、面试 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的A、B、C三类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用人部门招考职位的录用人数以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由省确定合格分数线,从该职位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均合格的人员中,按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对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由用人单位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面试的程序、标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面试题本由省统一命制,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4、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则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2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1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用人部门录用职位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核人选。报考公安系统的,按上述方法确定政审对象。
2005年招录体检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仍按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其体检和体能测试在面试前进行,参加体检人员在笔试公共科目成绩合格线(含)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录用人数10:1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体能测试。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南京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组织考核。对报考法、检、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因体检、考核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该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体检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由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
5、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com)予以公示7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被录用的人员与原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拟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录用审批工作在2005年6月中旬前完成。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均实行人事代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工资待遇等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市廉政办:(025)57713616
(025)57711727
五、本简章由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市委组织部:(025)83615528
市人事局: (025)83610769
(025)8363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