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南京市党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口径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2-03 00:00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江苏省党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口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招录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报考年龄有何规定?具体年龄时间怎样计算?

    职位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年龄要求为25周岁以下,部分职位对年龄的特殊要求见职位简章。年龄以2005年1月1日计算,如35周岁以下指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25周岁以下指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二、对学历有何要求?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须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其它职位,具有普通高校学历、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党校序列学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

    普通高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全日制成人教育须由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全日制学历证明);其他考生必须在报名时按简章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等。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一律不予报名。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

三、面试前的资格复审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普通高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全日制成人教育须由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全日制学历证明)(均为原件);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等(均为原件),其中社会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均为原件)。

四、关于回避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五、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六、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本省生源的应届师范类毕业生不受限制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应届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我市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在进入面试前必须提供本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七、关于生源地和户籍限制的问题

招考户籍不受限制的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2005年应届毕业生;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性安置条件(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人员。

限本省生源的有:报考监狱系统的普通高校未就业的往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专科学历应届毕业生。

限本市生源的有:普通高校专科学历2005年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大专以上学历或党校序列学历的人员以及社会在职人员。

八、关于“南京籍户口”和“南京籍生源”的问题

“南京籍户口”和“南京籍生源”系指我市或入学前为南京市市、区、县的户口。

九、符合有关政策性安置条件的报考人员除简章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哪些材料

夫妻分居两地:应提供在宁一方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夫妻分居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在宁一方配偶的户籍证明。

父母身边无子女:父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符合随军在宁安置条件的军人配偶: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随军的批复。

十、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办理录用手续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十一、已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且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是否允许报考的问题

允许报考。

十二、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法学)专业职位(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位除外)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刑法、刑诉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见《2005年南京市招录职位简介表》

十三、哪些情形为录用考核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

(11)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近五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者;近五年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十四、本次招考有无参考教材?

报考者须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考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各科目考试范围见《2005年江苏省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已在(www.njrsks.com)网络公布。

             

             

                        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

                        南京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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