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为做好2005年上半年的招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本次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以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坚持和完善党政机关干部考试录用制度,改进考试考核方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竞争性选拔考试、考核、体检,择优录用。
二、 招考范围
(一)招考单位:省人事厅已下达2005年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各级机关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招考对象:面向普通高、中等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区报考)和社会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人员公开招考。单位(含系统) 委培的2005年应届毕业生报考非委培单位的,须征得原委培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师范类2005年应届毕业生报考者必须持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在国有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报考必须事先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非广东生源(户籍)报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三、招考办法
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用。
(一)发布招考公告(简章)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近期通过《南方日报》或《羊城晚报》以及广东信息网(http:// gdnet.gov.cn)、广东省人事厅网(http://www.gdrst.gov.cn)、广东省人才评价中心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等媒体发布招考公告。有关地级以上市、有关系统的招考公告(简章),由各市、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于4月3日前发布。公告(简章)内容包括:招考单位、职位、专业、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方式、考试科目、内容、报名及考试时间和地点等。各地、各系统公布的招考职位具体条件要求,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2005年上半年招考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5]81号),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职位设置“度身定做”行为,人为设置条件限制。
请各市人事局于4月4日前将公告(简章)报送省人事厅备案(传真号码:020-83133934),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省人事厅信息中心(邮箱:rst_xxzx@gd.gov.cn),以便广大考生在广东省人事厅网查询。
(二)报名
1、报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全省在省直及有招考计划的市设报名点,分别承担省直及所属区域招考单位的报名工作。省直报名点报名工作由省人才评价中心组织,各市报名点报名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各招考单位共同参与实施。
2、报考者按照公告(简章)公布的招考条件、要求,2005年应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2005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照片2张,于2005年4月8日至9日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各市报名点的报名时间可向前或延后两天时间,但必须在本市发布的公告上明确具体日期)。每位考生仅限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专业)。可由他人代报名。
3、经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由省人才评价中心、各市人事局发给准考证(式样附后)。发放准考证时,应根据考生报考部门的不同,划掉或明确准考证“公安专业科目或法律基础知识”栏目,并提示考生注意。各市报名点准考证号由8位数组成。自左向右排列,首2位数为部门代码,由省统一编排,即:“31”代表地税系统,“32”代表工商系统,“33”代表航道系统,“61”代表公安系统,“62”代表司法系统,“63”代表检察系统,“64”代表法院系统,其他部门代码均为“99”;第3—4位数为地区代码(见附表);后4位数为顺序号,由各市人事局统一编排。各市务必严格按照上述办法编排准考证号。省直报名点准考证编排方法另行通知。
4、各有关市人事局务必于4月13日前将报名情况汇总报送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传真号码:020-83133934)、省人才评价中心(传真号码:020-37604713)。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全省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省人才评价中心负责省直考点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考点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系统职位的,加考公安专业科目。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且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加考法律基础知识。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行政工作的有关能力。不指定考试用书。
(2)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试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不指定考试用书。
(3)公安专业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公安工作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修订本)。
(4)法律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及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指定考试用书。
笔试时间:2005年4月24日
上午:0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00—12∶00 申论
下午:14∶30—16∶00 公安专业科目或法律基础知识
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阅卷评分。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占40%、申论成绩占4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占2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报考其他部门的考生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划定。法律基础知识成绩不计入笔试成绩,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面试对象人数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段计算,具体计算函数为:
у= 2χ+ 10 10<χ≤100
1.6χ+ 50 χ>100
其中,χ代表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у代表面试对象人数;计算结果(у值)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值。请各市、省直各招考单位按以上函数和具体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分别计算出各招考职位应确定的面试对象人数。对笔试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计算出的面试对象人数,由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确定面试对象(笔试合格考生人数少于计算出的面试对象人数的职位,按笔试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2、面试。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统一命题。各有关市人事局、招考单位要严格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和省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全省统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半天一套面试题。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还须进行体能测评,按笔试占50%、面试占30%、体能测评占2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为60分。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核人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人选)。
(四)体检和考核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各招考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5]32号),按标准严格掌握,确保新录用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
(五)录取。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和体检、考核结果,分类择优拟定录取人选,并填写《广东省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或《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为鼓励人才合理流动,这次招考,惠州龙门县,肇庆广宁、怀集县以及河源、汕尾、阳江、湛江、茂名等市所辖县、镇机关未招满的职位,可从报考该市机关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相近的未被录用考生中择优调剂录用。调剂录用工作由市、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商招考单位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山区的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未招满的职位,可从报考珠三角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地级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未被录用且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考生中择优调剂录用。调剂录用工作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统筹,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有关要求
这次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工作,是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各招考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严肃考风考纪,杜绝不正之风,保证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改进作风,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努力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地区代码表
2、报名登记表式样
3、准考证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