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务员调入企业可建社保账户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3-05 00:00

  1998年7月1日之前视作缴费年限,之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其社保关系如何延续?这一困扰多时的问题从3月3日起已得到了明确的解决。

  3月3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局结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部门有关通知,制定了广州市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根据广州市的规定,1998年7月1日后调入市企业的机关人员,需从1998年7月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此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则视为已缴纳了养老保险。

  界限后调入应建个人账户

  根据广州市的规定,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将成为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此前由广州市的机关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即已经缴费)。此后调入企业的职工,或2000年2月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1998年7月1日后调入广州市企业工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以及2000年2月1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予以剔除)。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按照规定,补建个人账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合规定的补缴费财政负担

  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建、补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给原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原单位填写报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原单位。原单位负责连同本单位应负担费用及个人缴交部分一并缴交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征缴到账情况记录职工个人账户,并通过对账单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至于那些从企业进入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其工资由财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全部个人缴费的本息,个人账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跨区域流动按省规定执行

  对于跨统筹区域流动,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的审核拨划办法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账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8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进入广州市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其中,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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