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亮点一:公务员范围更加明确
公务员法亮点二: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亮点三: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
亮点四: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亮点五:职位分成三大类
亮点六: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务员法的新闻发布会
[韩晓武]: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刚刚闭幕,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会议开得很成功,在刚才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公务员法草案,现在我们高兴地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副主任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侯建良先生给大家介绍公务员法有关情况和回答有关问题。首先请侯部长和大家讲几句话。
[侯建良]:各位领导,下午好!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公务员法的研究起草从2002年8月就开始起步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对这件事情非常的重视,专门成立了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还抽调了精干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当中得到了各地、各部委,尤其是各地组织人事部门的积极配合,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这部重要法律在今天下午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出台了。
[侯建良]:今天,我受起草领导小组另外两位先生即组长张柏林先生、副组长李建华先生委托出席这代招待会,并与人大副主任李飞先生共同回答大家的问题,我感到很荣幸,在这里对各位记者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韩晓武]:谢谢侯部长,下面请李飞副主任讲几句话。
[李飞]:非常高兴在这里见到新闻记者朋友,刚刚侯部长讲到十五次会议闭幕了,顺利通过了我们国家第一部公务员法,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立法工作机构,我是分管国家法的立法调研和有关法律的修改工作,参与了该法的立法工作,在工作当中和起草部门配合得非常好,我很高兴在这部法今天下午在人大常委会上顺利通过之际,利用这个机会回答媒体提出的有关问题,谢谢大家。
[韩晓武]:谢谢李主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大约一个小时,下面请媒体的朋友提问。
[人民日报社记者]:请问,为什么要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谢谢。
[侯建良]:为什么要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我从三个需要说明这个问题:第一,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大家知道5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有很多政策文件,但是法律法规极少,特别是没有一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的法律,在人事领域的一些外国朋友说,中国是文官制度的创始,怎么没有一部《公务员法》呢?古人说治国先治吏,我认为如果缺乏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就不利于依法治国。所以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二,制定《公务员法》是及时总结十几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需要,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经过将近12年的推行,社会各界一直反映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促进了干部人事管理,尤其机关人事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维护他们的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行政能力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侯建良]:在这十几年当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又出台了一些好的新鲜经验,也需要及时补充到公务员制度里面去,所以在暂行条例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好的制度的时候,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出台这么一部法律是非常适时的。
[侯建良]:第三,制定《公务员法》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当年曾经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来讲,关键在于人。我想这个关键在于人,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其中之一就是需要高素质的党政机关人才,党政机关人才在改革开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侯建良]:所以要提高他们的素质,促进新的建设,提高效益。因此就要有一个好的法律来保证对国家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这也正是我们制定这部《公务员法》的目的所在。以上我从三个需要来说明为什么要出台《公务员法》。
[侯建良]:还有一个问题是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哪些特点?有哪些新的发展?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在起草过程中,我感觉比较大的有这么几点:
[侯建良]: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再一个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侯建良]:再一个,《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这些新的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在这方面都有新的改革经验,都吸收到《公务员法》里面,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侯建良]:再一个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在《公务员法》第三章里面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再一个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所没有的。
[中国新闻社记者]:请介绍《公务员法》在立法起草的过程,以及这部法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李飞]:公务员法草案从起草到今天顺利通过,经过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0年的8月份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起草组进行起草,到去年年底12月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公务员法草案的议案,历时五年的时间。公务员法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部基础性法律,经过五年时间,大家看也不短了。五年当中,起草组总结了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十年的经验,并且根据我们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一些新的情况,还参考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的一些有益的经验。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我听他们讲先后起草了14稿,甚至比这还多,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前,有十几个稿子,可见工作做得非常的细致。我也问过侯部长,他们为了把这法制定好,还深入到基层,到县乡去了解基层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呆一会儿,侯部长会向大家做这方面的介绍。在我们国家几百万公务员里面,大多数还是在县乡这两级,为了制定好这部法律,他们做了非常细致的工作。
[李飞]: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以后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去年12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立法过程就进入到第二个阶段,在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列席的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的负责同志和有关的人大代表都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因为大家都知道,全社会对公务员法的制定都非常的关注,公务员是从事国家社会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支队伍,日常和老百姓的接触也很密切。所以,不光公务员自己,全社会都关心。而且我们体会,这部法律还比较通俗,可以说任何人都可以提意见,不像有些专业的法律。所以,根据一审提出的各方面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三次比较大型的会议,把和公务员有关的机关两级负责人召集起来,尤其管人事的共同来研究草案当中的问题。另外,立法过程当中,还把草案下发到全国各省市、较大市、各区市听取意见,当地人大常委会也是大范围地提意见反馈给我们。另外我们也进行了考察,去年7月份我率领一个考察团到德国进行考察,大家知道德国联邦公务员制度和各州的公务员制度不太一样,我们在考察的时候看得很细,专门到市的人事局,深入到一个消防队,消防队纳入到公务员管理,从它的工资、各种待遇、公务员的考核、对他的纪律要求以及他们的职责义务等等。所以,这次制定《公务员法》充分进行了调查。法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者,我们有一道程序,我们在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修改建议,我们内部有一个很严格的程序,召开会议逐条的审议,我们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从上午八点半到晚上七点半。法律委员会也是一天的会议,从早上九点一直研究到晚上七点多,这是在进入二审之前。
[李飞]:这次常委会进行二审,在前天的法律委员会,根据这次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我们从下午五点开到晚上十点半,本来给委员们准备一顿饭,看能不能两个小时以后去吃饭,结果干到晚上八点也没有审议完。结果把面条拿到工作现场,一边吃面条一边审议。从审议过程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和起草单位的领导同志以及法制办的同志都是非常认真的进行修改。我就简单的把两大阶段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介绍一下。
[李飞]:提到审议过程当中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刚才侯部长已经把草案起草的时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做了比较。从一审和二审来看,主要围绕着几个问题:第一,法的调整范围,每个法律都有一个调整范围才能适用。这部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它的范围怎么确定?这个范围怎么准确地表述出来。对于范围大家比较容易理解,但怎么表述出来需要认真研究。刚才侯部长讲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调整范围比较单一,是政府系列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这次范围扩大了。范围扩大以后,不同机关的职责、性质和行使职权的方式,包括公务员都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特殊的地方。而且有些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就要把这些不同机关的公务员共性的东西要整合出来,这是侯部长介绍的第二条。从我们看来,在错综复杂的各个机关各自的特点里找到共同点,就像做数学一样找一个公约数,这是下了一定工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