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省直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下同),并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招考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六)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0年5月1日以后出生); (七)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在职人员报考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2003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作单位在山东且具有山东常住户口。全国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也可报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合法就业手续的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可报考省直机关。 报考省直机关所属基层单位和省垂直管理部门基层单位的,工作经历、学历等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现场认定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05年4月22日-26日。 查询时间:2005年4月23日-28日。 报名网址:www.rsks.sdrs.gov.cn(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现场认定时间:2005年4月27日-29日。 现场认定地点:山东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具体办法是: (1)报考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下载《省直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国家公务员诚信承诺书》。每人限报一个部门或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确认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单位初审确认,不能更改。 (2)用人单位在报名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内,在网上查看本部门的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确认结果;如果用人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确认。网上报名期间,用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初审工作,节假日不休息。 (3)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下载打印《省直机关考选国家公务员准考证》主证,按要求到省人事厅指定的地点办理认定手续。现场认定时,报考人员需递交本人手工填写的《省直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亲笔签名的《报考国家公务员诚信承诺书》、《省直机关考选国家公务员准考证》主证。现场认定无误的,缴纳考务费,办理相关手续。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报考人员现场认定后,应按规定的时间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报考人员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现场认定手续,责任自负。逾期不到现场办理认定手续的,视作放弃。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部门或职位,计划录用l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报考公安、司法等系统人民警察的,报名资格网上确认后,报考人员本人需按有关规定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认定。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应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报考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报考人员是在职人员的,应提交其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中小学教师应同时提交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参加工作或从业时间等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还应提交其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允许报考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2天仍未向招考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报考省垂直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含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按报考单位所在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省直机关的笔试时间为 5月14日。 上午8∶00-11∶00 申论 下午2∶30- 4∶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在笔试合格分数线内,根据录用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部门和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招考部门张榜公布。进入面试人员,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笔试需加试公安专业科目《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报考人员笔试成绩。 (二)面试 省直机关面试时间为6月6日-8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00- 6∶00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录用考核范围的人员。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同级机关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省垂直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含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招考的面试工作,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面试后需参加体能素质测评。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体能测试未达标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录取办法 进入考核范围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体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和应回避等全面情况。如经考核、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考核、体检。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其他进入该职位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拟录用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7天。对退役军官、退伍军人和报考民族事务部门的少数民族报考者等有关人员,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录用后的待遇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省直机关考选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2005年度全省考选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选调生考选工作 省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报名方法、考试内容、录取办法等,由省委组织部另行组织。考试时间与面向社会招考同步进行。 八、省直机关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具体计划及招考职位见附表。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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