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人事局
合肥市2005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
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简章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安徽省2005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发[2005]19号)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组织实施合肥市2005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377名,其中市级机关62名,市公安局265名,县(区)机关37名,市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8名,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5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全日制高等、中等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的非公务员身份的其他社会人员。
(二)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3、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其中报考公安、司法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男性身高为1.68米以上、女性身高为1.58米以上;4、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2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司法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28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名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全市报名点统一设在合肥市综合体育馆(阜南路40号,市体育场内),报名时间为4月14日—4月16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报考人员须提供的证件:
(1)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非全日制学历教育2005年毕业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凭学校或省、市自学考试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和毕业时间,以及“2005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证明和各科“成绩单”,报考相应学历和专业要求的职位,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审批录用时仍未提供报考职位所要求层次学历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2)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其中,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教师报考时还须提供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报考职位有学位要求的,须提供学位证书。
3、报名注意事项
(1)所有报考人员均须填写《报考合肥市2005年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表》,在表中签署“诚信承诺意见”,提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5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点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
(2)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3)报考人员到现场报名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审核同意后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人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
(4)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皖价费[2002]298号)规定,按每科55元缴纳报名考试费用。特殊困难的2005年应届毕业生可免交报名笔试费用。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开据的特困证明、“农村特困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免交报名笔试费用的手续。
(5)报考人员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和报考职位的要求如实申报,一经被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直至录用资格,责任自负。
4、凡通过资格初审并缴纳报名考试费用的人员,凭缴费收据或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场领取《准考证》,并于5月14日—20日在合肥人才网和合肥人才在线上查询考场信息。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5、报考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不小于5:1。不足5:1的,原则上取消该该职位招考或相应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个别专业性较强或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层次人员的职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开考或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因比例不足而被取消职位的报考者,允许在报名结束后3日内(4月19日17时前)改报其它相关职位。
三、笔试
1、笔试科目
(1)各级机关中从事计算机类、财会类、法律类、外语类、公安业务类等专业性较强工作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专业知识》三科。。
(2)各级机关中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其它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申论》三科。
(3)具体职位的《申论》或专业考试类别见《合肥市2005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表》。
2、笔试内容
(1)《综合知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济理论基本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共管理、机关公文、科技常识、省情、时政等,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2)《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考试时限为90分钟。
(3)《专业知识》,主要包括所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4)《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申论》不指定复习参考资料;《综合知识》、《专业知识》考试范围以《安徽省2005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报考人员自愿购买。
3、笔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2005年5月2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9:3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10:00——12:00 《综合知识》
下午 15:00——17:00 《申论》或《专业知识》
(2)笔试地点:考点设在合肥市,县(区)不设考场。
4、笔试成绩计算
设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即为55分。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为笔试入围人员。
《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专业知识》(或《申论》),按3:3:4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对少数民族报考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加5分(合成前在三科笔试成绩上分别加1.5、1.5、2分)。合成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高低排序;仍相同的按《综合知识》成绩高低排序。
四、体能测试和面试
报考公安、司法监狱劳教机关职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入围人员中按4: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入围人数确定。
体能测试工作分别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及其所附实施规则等规定组织实施。凡达到任意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笔试入围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笔试入围人员(公安、司法监狱劳教机关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入围(或体能测试合格)人数确定。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与招考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仍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高低排序。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数,方可进入体检与考核。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核
报考公安、司法监狱劳教机关职位的体检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分别按1.7:1、2:1的比例,其他职位的体检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按1:1的比例,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公安、司法监狱劳教机关职位的,其体检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规定以及本方案的有关要求进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考职位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报考公安、司法监狱劳教机关职位的考核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1:1的比例,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其他职位的考核人选即为体检合格人员。
考核工作由招考部门按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公安、司法监狱劳教机关职位的,其考核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政审条件进行。因考核不合格出现报考职位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体检、考核。
六、公示和录用
对考试、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由招考部门择优提出拟录用人选,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审核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录用手续。
新录用的人员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到招考部门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有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新录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定级定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六、监督检查
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贯彻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否则,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考工作自始至终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2116244(市监察局执法监察一室)、2676406(市人事局监察室)。
本《简章》由市考录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联系电话: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2656967(政策咨询)、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2208341(政策咨询)、市人事局考试中心:2659077(考务咨询)。查询网址:合肥人才网(www.hfrc.cn)、合肥人才在线(www.hfrc.net)、东方英才网(www.east-hr.com)。
附:《合肥市2005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表》
二○○五年四月四日